近日,《中国品牌》杂志观察栏目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刘佳音律师,刘律师就“当‘贴牌’背起问题责任”进行法律分析。
新闻背景
亿元沙发订单被疑代工、雪中飞“披皮”阿迪达斯、麻六记“霉”开二度、百年同仁堂产品成分造假……种种直播间“问题产品”乱象背后,都指向了同一种生产模式一一贴牌代工。
从家居、服饰到食品、保健品,代工模式早已渗透进消费市场的方方面面,成为产业链分工的常见形态。然而,当逐利之心盖过品牌责任,这种模式便逐渐沦为部分品牌扩张的“捷径”。消费者以为购买的是品牌直属产品,实则是质量与品控早已脱离品牌核心监管的“贴牌盲盒”。
那么,在品牌方、代工厂、经销商三方并存的代工生产关系里,谁应该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负责呢?
律师分析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刘佳音律师表示,无论是麻六记代工酸辣粉霉变事件,还是同仁堂磷虾油“爆雷”事件,品牌方虽然没有直接生产产品,但其对外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责任仍应归属于品牌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认定品牌方为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而在相关规定层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委托生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保骂护航,有效填补了监管空白。 刘佳音律师解读道,《办法》要求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清晰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卖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办法》还明确规定,双方的委托生产合同应包含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严禁双方通过委托合同,或假借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名义,规避或免除法定食品安全责任。 在监管层面,《办法》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对于跨区域委托,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 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办法》设定了相应罚则,涵盖资质不符、未履行报告与检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违规及产品不合格等情形。查处案件时将“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这也意味着,委托方不再能当“甩手掌柜”,必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受托方也不能推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办法》的明确罚则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强化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约束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