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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电视台丨“ 事关涉彩礼纠纷案件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岳运生律师发表评论

2024年1月18日,中国教育电视台《e视界》栏目采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岳律师就“事关涉彩礼纠纷案件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规定》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等情形加以明确,新增两种彩礼返还的例外情况。那么,为何新增这两种彩礼返还的情况,能有助于解决哪些问题?

律师评论

岳运生主任表示,现行适用的《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于彩礼返还规则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空白,新司法解释新增这两条规定,就是针对这两种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新规定有助于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弥补这两种情况的法律适用空白。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支持返还,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就是针对现实中“闪离”这种现象,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判决返还;而对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一般是需要返还的,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不返还。

第二,明确彩礼返还规则的具体评判标准。司法解释规定,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此外,新司法解释还有一个亮点,就是针对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父母也可以作为原被告。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解决根本矛盾和纠纷。

在彩礼方面,我国法律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已经有相应规定,而此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关于涉彩礼纠纷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应该说目前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已经基本可以适应司法审判的需求。
在新司法解释中多次提到“共同生活”,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共同生活”的具体判断标准,这个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一下。当然了,在实践中,不同案件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情况,如果一刀切地明确具体标准,可能会导致过于机械,过于僵化,不能完全适应实践中出现的不同情况。不过如果能够进一步明确一下“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官一些指引,避免不同案件裁判的尺度不一致,影响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