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栏目邀请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就“辞退试用期员工要满足哪些法定要件?” 进行法律分析。
A:岳屾山律师表示,在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经常被问到:“我们最近招聘了一名员工,各方面表现都不太好,是不是因为他还在试用期内我们就可以随时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违法解除的风险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先纠正一个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常见误区,一定要记住,试用期绝对不是“七天无理由退货”,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可知,当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公司认为新员工试用期表现欠佳时也不能任意辞退,而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第一、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且员工尚在双方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第二、有客观、可量化的试用期录用条件(比如:试用期内需完成哪些具体工作指标等),并有证据证明已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例如:由员工签字确认等)。否则,缺失了具体的判断标准和规则,或者录用条件过于笼统,则在发生争议后也很难将员工的表现界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三、有这个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证据,而不是公司仅凭主观判断得出的结论,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第四、规范撰写《解除通知书》,在其中明确解除事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胜任工作”等其他容易产生分歧的表述。第五、如果公司设有工会,需要在解除通知发送前征求工会意见,并留存工会回函。缺少该程序的,至迟可在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起诉前进行补正。第六、在试用期满前做出解除决定,并向员工进行有效送达,例如:当面送达并签收,或者向员工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的通信地址发送快递,并妥善留存已送达证据。如果发送解除通知时,员工试用期已满,则无法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