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允许不同比减资|
|2、新增简易减资制度|
现行《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律师解读与风险规避建议:本次新增简易减资制度。
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新增资本公积金可弥补亏损的规定,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之后仍有亏损的,本条新增可通过简易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实务中也称为“形式减资”,即形式上注册资本减少,但股东并未实际从公司收回资金,鉴于形式减资并未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降低,为此无需按照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常规减资程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但注意仍应履行公告义务,分红也设置了更高的门槛。
笔者建议,实务中应注意简易减资的适用条件,即“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之后仍有亏损的”前提下,才能适用简易减资程序,并且简易减资之后禁止向股东分配,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本条新增该项简易减资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为公司亏损情形下的减资创造便利,另一方面也规定适用该制度的严格条件,避免公司利用该制度逃避债务。另外,需特别注意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后果,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减资的后果|
|4、清算义务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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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改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及适用条件
|6、新增清算时向债权人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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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以往实务中公司有时为逃避债务,在清算过程中故意只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人,而司法机关一般还要求“单独通知”才视为向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笔者建议,对公司债权人而言,本次修订新增了清算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债权人公告的简便方式,债权人应实时关注债务人的公示信息,便于债权人及时了解公司解散清算情况,及时向公司申报债权。对公司而言,应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对于已知债权人建议同步单独通知,避免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
|7、新增简易注销制度|
|8、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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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张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