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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 ·东方时空丨“学生欺凌行为 如何管?如何防?” 岳屾山律师发表评论

2024年3月30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学生欺凌行为 如何管?如何防?”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3月20日,成都市招考委、成都市教育局印发《2024年成都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实施规定》引发关注,其中明确考生初中期间有校园欺凌等行为的,不得推荐为指标到校生,并在录取中最后投档。

对于校园欺凌需要有事后的惩戒来划下红线,但是更需要有事前的引导和预防,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凌的发生。那么,学校、家庭和社会这三方怎样形成合力来治理校园欺凌的行为?

律师分析

一、完善未成年人惩戒制度 发挥震慑作用
岳屾山律师表示,首先应当完善未成年人惩戒制度,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对于极端恶劣,涉嫌违法犯罪的霸凌行为,应考虑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和治安违法的法律责任年龄,以及丰富相应惩戒手段。

从目前的法律设置来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让低龄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后避免了法律打击,并不能有效的在首次违法犯罪时就给予惩罚,从而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也不能有效的通过惩戒而产生警示和教育其他未成年人的作用。这就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只有让欺凌者付出代价,才是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落实法律规定 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岳律师分析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要求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各方都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是否落实到位了呢?我们发现很多曝光的霸凌行为是长期存在的,这就需要学校和各方都要严格落实目前已有法律的要求,各司其职不能缺位,也不能和稀泥。
另外,双方的家庭,监护人也不能缺位,要及时了解孩子的情况,多交流以便发现孩子的异常。对于霸凌一方孩子的监护人而言,更应严格管教孩子,必要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可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依法建立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以及专门学校体系,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专门学校教育工作。而既有事后惩戒,又有事前教育和预防,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霸凌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