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适用于对于采购需求明确、完整、清晰的采购项目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操作流程为: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抽取评审专家——开标 ——资格审查—— 评审 ——确定中标人 ——中标公告——签订合同——履约验收。 其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价格)、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数量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时,如果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是可以转化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形: 1 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其操作流程为成立谈判小组(三人以上单数)➩ 制定谈判文件 ➩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三家)➩ 谈判(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谈判)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成交公告 ➩ 签订合同 ➩ 履约验收。对于供应商数量的要求为: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以及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一般都要求不少于3家,但在由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时可以为2家。 单一来源采购 顾名思义,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或者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形。操作流程上比较特殊的点是规定了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询价采购 这种采购方式仅仅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并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供应商数量要求同样不得少于3家。 竞争性磋商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主要适用于: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 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即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该方式主要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的政府采购活动,提升了政府采购的总体效能,促进了政府采购交易的健康发展,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比选 除了前面所讲的招标采购的方式外,实务中,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采购方式,比选。 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如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项目经审批和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如两次招标失败后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项目 3 符合各地地方规定,达到比选条件的项目:如《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中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可进行比选
北京总所 程亚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