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近日受到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大致情况是: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刘某的百家号账号未经自己许可,利用了自己用AI创作的图片,侵犯了自身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此次“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的一审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的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500元。
律师分析 岳屾山律师表示,严格意义上讲,本案中认定的“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实际上是涉案作品的作者以人工智能软件为创作工具,通过其智力投入(例如模型的选取、提示词及反提示词的设置、参数的设置、多次调节等)所创作出的智力成果。因为该智力成果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故最终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并非所有“人工智能生成图片”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是将人工智能软件作为创作工具,并结合作者创作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进行了个案司法认定。但对于其他案件,能否得出前述结论,需要个案认定,因为不同的作者,即便使用相同的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创作,不一定都能“创作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的意义,更多是对当今人工智能软件输出物能否作为作品进行保护进行了积极的个案司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