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之新法解读(上)

图片
图片



引言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详细规定了适用人员范围、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落实落地提供了依据,进一步彰显党中央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和鲜明态度,以及依法治企、构建风清气正企业生态的信心和决心。

本解读旨在深入剖析《条例》的内涵与要求,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提供明确的规范与指引,确保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重点条款解读



1、《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何界定?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3、处分的种类有哪些,与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几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4、《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有何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该法第三章关于违法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据此,《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具体违法情形整理如下:
图片
图片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张肖瑞律师


图片
图片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