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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之新法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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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个区分开来”指:

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重点条款解读



1、《条例》对处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

四是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2、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

《条例》第五章“复核、申诉”规定,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3、《条例》对建立健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条例》如何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


三、实践应用建议

建议加强学习与宣传,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与宣传,确保管理人员全面了解条例的内容与要求,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建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力,规范企业管理行为,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建议强化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对于严重违规的管理人员,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严肃追究责任。

四、结论

《条例》是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的行政法规文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应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为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张肖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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