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岳运生主任应邀做客腾讯网,为腾讯网友解答疑难法律问题。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腾讯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腾讯嘉宾聊天室,今天我们很有幸请来了《有法大家帮》的专业律师岳运生老师,岳运生跟大家打个招呼。
岳运生: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在腾讯网跟大家交流,我是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岳运生,大家有些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在我们的交流平台上发言。
有法大家帮,帮得什么忙?
主持人:《有法大家帮》这个节目是央视财经频道新推出来的一档节目,这个节目每天的播出时间是每周六和每周日的10:30~11:50之间,希望网友和观众大家能关注《有法大家帮》这个栏目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想请岳律师说一下我们今天的一个连线平台,我们这边有一个叫凤凤的网友提出了一个自己的疑问。她说,我想咨询一个话题是关于房子的,她是父母的房子,由长子全额买的,是父亲的房子,父亲的房子住的也是长子的一个房子,这样住了十几年,父母现在还健在,但是在2003年春节父母在房产证上的字据写的是今后本居室房产权属于长子,落款是父母亲的名字,没有过户,这样会不会有什么后遗症,因为他们家有三个子女。
房产问题
岳运生:当时买这个房子的时候产权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钱是长子出的钱,后来父母在这个产权证上写下来了,以后这个房子是归长子的,但是没有办产权过户,这种情况是这样的,这个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物权法》,就是说按照我们国家现在的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房产它的所有权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依据,房产证上登记是他父母的名字,房产就是他的父母的。说到第二个法律问题是继承的问题,如果他的父母故去了之后,这个房子该归谁,因为这个产权证上是他父母的名字,这个房子是他父母的遗产,如果他父母故去之后,按照继承法,首先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继承再按照法定继承,因为他父母在这个产权证上写下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就是将来这个房子是归长子的,可以视同他父母在这个产权证上世纪上是立了一个遗嘱,他的父母过世之后,可以按照书面的这份遗嘱,他的长子可以继承这个房产。
关于这个钱是他长子出的钱,那这个就看长子出这个钱给父母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再判定它的法律关系。如果是长子自愿出的这个钱,我不想往回要,等于是赠与他父母了,如果是当时借给他父母,他父母应该把这个钱还给他长子,是这样的一个法律关系。
因为有三个子女,所谓网友提的问题有没有后遗症,可能是像他父母这样写的话,将来这个房子会不会有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有这方面的疑虑的话,最好还是明确的立出一个遗嘱出来,这个遗嘱效力最高的是一个公正遗嘱,就是最好还是由被继承人,就是遗产所有人,将来自己想把房产留给哪一个子女或者是留给其他人的话,到公证处做一个公证遗嘱这样就没有问题了。
主持人:现在我们还有一个新的参与平台,我们的企业QQ号,这个号码大家请注意记一下,1248929,如果您登录QQ号提出您的相关问题,我们就可以有岳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给您做专业解答了,大家也会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答案。
继承权和抚养费问题
下面我们再看看其他的网友。仓库的网友:我前妻今年9月份的时候车祸去世,儿子由我抚养,肇事方民事赔偿30万,但是前妻的父母跑到我父母家强行要我的户口本,还动手打伤我的母亲,他们向肇事方索要儿子的抚养费,请问我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和索要抚养费的权利?
岳运生:他前妻车祸去世了,留下了一个儿子,这个儿子他在抚养,前妻的父亲跑过来要这笔赔偿金,打伤他母亲,当时打伤了应该报警,关于财产这方面,因为他前妻没有遗嘱,还是一个继承的问题,就是他的赔偿费如何分割,如何分割呢?按照法律规定是由他的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来进行分割这笔遗产。包括他前妻的其他的财产,只要属于遗产范围之内的,应该由他前妻的配偶,就是这个网友本人,父母就是他前妻的父亲、母亲,还有他的子女,他跟他前妻共同养育的儿子,都有这笔赔偿费的继承权。
主持人: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
房子的问题
想咨询一下房子过户的问题,去年已经离婚了,房子判给了当事人,房产证是前夫的名字,房产证前夫还给弄丢了,当时买房时是用的他的名字和身份证,身份证的出生时期和离婚判决书上不一致,结果去法院一查他的身份证号不存在,法院也无法开证明是同一个人,只有回他的原籍派出所开证明,当地以他是服刑人员为由不给开,我该怎么办。
岳运生:这个其实倒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在行政过户层面上操作的问题,如果要过户的话,实际上是拿着她的离婚判决书就可以办过户手续了,但是她的问题出在他的离婚判决书上的身份证号跟买房子的身份证号不符,这种差错出现那就是应该到公安机关去解决,户籍管理部门去解决。所以说他这种情况应该是找当地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来证明这个人身份证号,判决书上的身份证号跟他实际登记的身份证号码跟他实际的号码不一致,应该做一个这方面的证明,拿着这个证明再到法院,法院再去做一个变更,更正一下判决书上的身份证号,再拿着这些手续到房管局去办。具体的操作是一个行政层面的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原理是这样一个原理。
主持人:其实岳老师已经讲得很清楚了,你只要去自己所在的原籍的派出所开这样一个证明,那么这个事情就很好解决。
岳运生:因为他刚才提到了原籍的派出所因为他的服刑人员不给开,如果是服刑人员更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既然他是服刑人员肯定是有一个刑事判决书认定他犯罪了,刑事判决书关于他的身份证号肯定查得很清楚,所以拿着刑事判决书,拿着民事判决书,这些材料应该能够证明得清楚了确确实实是他,就应该没有问题。
主持人:这边也是关于房子的。网友:婚后我老公2000年分得单位改房一套,成本价购买,无购房协议,只有收据,两年后,我也正是调入该单位工作,2008年,老公与单位的领导发生矛盾,然后辞职,之后单位又开始为职工办理房产证,但不给我办理,理由是房子是分给你老公的,他走了,你就应该收回,你是分房以后调过来的,没有资格购房,现在单位要把原购房款退给我,并每月让我上交房租,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岳运生:这个确实只是涉及到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不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因为房改房是一个政策性的问题,它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各个地方各个单位房改政策都不完全一致,但是我相信,当初的时候,就是像房改房,当时是有一系列的政策,即使他跟单位没有签协议,正常来讲肯定是应该有一份协议,协议里面是怎么约定的,协议里面说向这个职工怎么样处理,肯定会有一系列的房改政策的文件,他应该看这些文件,如果这些都解决不了,那他应该看看单位协商,如果不行,找上级单位再去沟通一下,因为这个是属于单位内部的分房产生的这些方面的问题,还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所以说这个只能通过协商跟单位内部的渠道来解决。
主持人:岳老师,我能不能这么理解,它其实是单位的一个福利政策,这个政策是否波及到你,还要看相关的条件你是否满足,如果你不满足这个条件,你是不能享有这些福利的。
岳运生:因为它是单位内部的福利,也不仅仅是单位内部的福利政策,这是咱们国家房改房的一个普遍的福利政策,但是这个政策各地是不一样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标准,各地里面各个单位的情况也不一样,央企和北京各地方也不一样,各个单位的政策也都不同,所以说这种情况它不是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是政策上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没有办法,因为它不像是商品房,如果是在市场上买的商品房或者是二手房,这都是纯粹的一个市场行为,都是法律问题,这个可以在法律解决。如果是单位内部的分房,腾房类似这样的纠纷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
网络电子书是否侵权问题
主持人:这边有很多网友对网络新出的纠纷有自己的提问。有网友问,我对网上感兴趣的一些书籍和资料就做成电子书,然后在上面出售或者是专卖给其他人,他这样的一个行为算不算违法呢?
岳运生:如果把违法的概念做狭义理解的话,还不好说他构不构成违法。假如说网友理解的违法就是我触犯国家法律,我可能要蹲监狱的那就叫犯罪,他这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要看具体的情节,因为我们国家的刑法也有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因为他的情况咱们不了解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所以不好说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把违法的理解定义把它再做一个相对宽泛一点的理解的话,那他也可以说叫违法。为什么呢?我们国家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你是在别人的著作权的作品,你没有经过别人同意或者是使用,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别人同意,但是你得需要支付费用的,他肯定是没有支付费用,从这个层面来讲,那肯定是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主持人:比如说我写一个论文,我从其中摘抄一段,这个论文我可能会在一些杂志上发表,像这样的一个行为,它是不是和刚才的行为是有区别还是怎样的呢?
岳运生:这个情况就比较复杂一点,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归著作权人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分两类权利,一类叫人身权,一类叫财产权,财产权指的是我出版、发行,许可别人使用,别人要给我费用,这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人身权利主要指的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类似于这方面的权利。
人身权的这个东西是让步不了的,是谁写的东西就是谁写的。著作权里面原则性的规定就是作品归著作权人所有,著作权人享有这些权利,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不能随便使用,或者是使用也需要支付费用。也有特殊情况,就是说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你也可以用,也可以不支付费用,指的就是那种合理引用的,我写一篇论文,论文里面我引用了某个已发表作品的,未发表的作品你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你可以摘录一部分过来,但是这里面你要注明出处,就是要把我摘录的是谁的文章要注明出处。另外你这个引用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你不能超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当然这个合理范围具体什么样的情况算合理,什么样的情况不合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像你刚才所说的,我写的论文里面,其中某一段我需要引用其他某一位专家的观点来证明我的这个观点的话,只引用一段注明的出处,这个也不需要支付费用,这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主持人:现在网友收看的是我们央视《有法大家帮》的网上的连线活动,我们网友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企业QQ号1248929和我们的岳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进行连线,希望网友踊跃参与。接下来我们再看下面一个网友的提问。
诈骗问题
网友:经人介绍,他可能是一个包工头,别人给他介绍了一个工程的中介的老总,叫李总,在一年的交往中,对方以各种理由从我这儿拿走了60万左右,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个工程连影子都没有见着,这个人的感觉,我感觉可能是受骗了,所以想要钱,但是那个老总总是避而不见,现在有没有什么办法,向您求助。
岳运生:像他说的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就是这个老总拿走他钱的这个老总有可能涉嫌到刑事犯罪了,虚构一些事实,就是想骗到钱,骗到手之后就跑掉了,这是比较典型的诈骗罪,也有一种情况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这只是一个民事纠纷,确确实实有这方面的工程,这个事实并不是虚构的,这个老总也给他做了这些介绍,但是只不过最后没有成功,没有成功的话,他也不是说拿着钱就跑掉了,而只是现在我还不了钱之类的。这个界限说句实在话不是特别的清楚,因为网友简简单单的这么一小段话还不好做出判断来。但是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如果对方是以虚构事实,就是以骗你的钱为目的的,骗了钱之后又跑掉了,那就是典型的诈骗,如果不是,就不好说。
另外这里还得提示这位网友,做工程也好,还是做其他的,包括做人也好,首先得走正道,不能指望着通过某个熟人给我介绍什么样的工程然后我来做,因为工程类的东西现在有招投标法,绝大部分现在的工程都是需要招投标的,招投标的这种工程不是说谁介绍了你就一定能够保证你中标的,最关键的还是要看自己的能力和实力,所以他应该把精力都用在这上面,尽量以后不要相信这种“我能帮你”歪门邪道的搞定什么东西,这种上当受骗的例子很多,我们所里面做形势业务的律师也遇到过这种案例,北京市的户口我能帮你做,从对方拿了多少钱,最后都涉嫌诈骗罪,被判刑的,还有我平时工作中也会碰到,有很多当事人说岳律师,哪个法院你熟不熟,关系好不好,如果你没有这方关系,别的其实都不是律师的有一些法律掮客的,我跟哪个法院关系特别好,我们是同学,我们是亲戚,我是朋友,我们能帮你搞定这个,搞定那个,其实这里面骗人的居多。还是得提醒这些网友,还是要走正道,不要相信歪门邪道的东西。
主持人:刚才岳律师的解说非常精彩,告诉我们网友要有一个法律的基本常识,其实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有法大家帮》,大家多看看这样的法律栏目,增进大家对法律知识的基本了解,这样上当受骗的机会,我觉得就会小很多。
岳运生:只要是走正道的,上当受骗的少,走歪门邪道的出问题的就比较多。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主持人:接下来另外一个网友的问题。他父亲是1996年死于交通事故,他想在14年之后起诉,这个有没有可能?
岳运生:这就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像这种死于交通事故的,肯定是由于侵权引发的,交通事故是一种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人生受到损害的,民法里面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你受伤了之后,接受治疗,治疗终结之后,你从这个时候开始一年之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年之内你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你又没有向对方主张过,那就有可能会过诉讼时效的,当然诉讼时效还有一个中断的特殊规定。虽然是一年,但这一年之内,我找你要过我的赔偿金,你也答应给,但是从你答应给的时候开始或者是从我找你要的时候开始,诉讼时效中断再延长一年,在这一年之内,你又找他了,再中断,再延长一年,最长可以延长到20年,但是有一个实际问题就在于你得举证证明你确实找得到,你想十几年前的事情了,你得证明每年都找对方要了,能够证明下来的话,那就不过诉讼时效。
主持人:比如说他给当事人打过电话,这种电话号码的显示,这种可以作为证据吗?
岳运生: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为证据作为认定。你说我给对方打了这个电话了,就证明我诉讼时效中断了,这个比较困难。这个证据很不足,为什么呢?第一个,你怎么证明接电话的就是对方,尤其是十几年前,手机也不见得普及,而且后期的时候手机有的时候不见得我登记的这个人的名字,我就是这个人在使用这个电话。有一段时间这个手机也不需要登记身份证明,你就可以买一个手机卡的这种。
而且假如说打了对方家里的电话的话,座机电话的话,那也不见得就是对方接的,所以说光凭电话单子很难证明你是主张过权利的,这里就提醒大家了,大家要有诉讼时效的概念。什么叫诉讼时效呢?就是说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你得在你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你得在一定的时限内主张这个权利,你要是过了这个期限的话,你再到法院,法院当然可以受理你这个诉讼,但是就不能判你胜诉了。刚才我说的人身受到伤害的一年,跟大家利益相关的经常还有租金,租金也是一年,你把房子租给别人用,别人没有给你租金,要在一年之内就得主张,这是特殊的一年的,短的。还有比较常规的是两年诉讼时效,像借款之类的是两年。你借别人的钱到期别人没有给,从那天开始两年之内得向对方主张,两年之内你又不主张,又不向法院诉讼,过了两年再到法院去的话,对方如果提出来诉讼时效这种抗辩的话,你就可能会丧失掉胜诉权了。当然对方如果都认可,那没有关系。
长辈再婚的财产归属问题
主持人:我们现在来看下面一条。网友:父亲退休之后又找了一个女人结婚,问这个女人将来是不是会占用我家的资产,我们兄妹四人现在都在家住,房产也是父亲在那个女人之前已经建好的,我们应当怎么让父亲处理一下财产才能避免以后的矛盾。
岳运生:是这样的,如果是房产的话,按照现在新修订的《婚姻法》是这样的,在一方婚前的财产都是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从他这个问题里面,他的父亲是退休之后,退休之后,他退休之前,房子也是之前买的,之前建的,大部分的财产应该都是属于他父亲的个人财产。这个个人财产是属于他父亲个人的,在他父亲跟他结婚之后的,他父亲假如说结婚之后有退休金,这些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如果他父亲将来过世的话,婚后的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得分出一半来给他的继母。剩下他父亲的那一半以及他父亲婚前的这些财产属于遗产。这个遗产,如果他父亲有遗嘱的话,按照他父亲的遗嘱来继承,如果他父亲没有遗嘱的话,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就是配偶、父母、子女。他的父亲可能年纪比较大了,他的配偶就是他现在的继母也是有继承权。我觉得家庭主要还是以和睦为主,父亲再婚之后,虽然这个不是自己的生母,但是毕竟也是父亲再婚的继母,父亲的生活起居可能继母都要是要照料的,而且她也要考虑到父亲的感情生活,所以我的建议还是顺其自然。如果他父亲还是想把自己的这些财产给子女留下的话,那他父亲需要做一个遗嘱才可以。如果他父亲没有遗嘱的话,将来他父亲的财产是他们这些子女跟继母来一块儿继承的。
短信诈骗问题
主持人:网友问:我于2009年7月12日下午接到一个诈骗短信,我向那个短信提供的帐号汇去了人民币一万元,当我得知诈骗之后,向派出所报案,钱很快就被派出所冻结了,但是现在取不出来,我找到派出所,派出所不管,找谁也不管,我该怎么办呢?
岳运生: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是这样的,像这一万元被派出所冻结了之后,被公安机关冻结,这是属于赃款,赃款肯定是会发还给受害人的,但是什么时候发还呢?在侦查没有终结之前肯定是恐怕是很多事情还没有最终查完,有的时候没法儿确定这个赃款是不是能够对应到你的那一笔里面去,原则上讲,公安机关侦查清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检察院判决了,事情都清楚了之后,这些赃款一定会发还给受害人。他说现在没有发还给他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可能公安机关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之后,从犯罪嫌疑人追缴过来很多款项,但是这些款项没有办法对应出来谁是谁的,所以现在就没法儿发。还有一种情况可能能够对应到你,但是我现在在侦查过程当中,还没有结案,还没有到我发还的时候,所以现在还不能发,那已经肯定会发的。
主持人:如果有一个不好的假设,如果说派出所一直在拖延,那我们当事人可不可以提起诉讼呢?
岳运生:这个不可以的。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对派出所提起诉讼呢?如果派出所他有三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被告,一种情况下是,他是一个民事主体,派出所也得买办公桌,买文具。第二是派出所是一个行政主体,办户口,这个属于他做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如果有问题,你觉得他侵犯你的权利了,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叫民告官的行政诉讼。
还有一种主体是国家赔偿主体,国家赔偿主体是派出所在做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派出所是一个派出机构,我们就简称公安机关,咱们就不具体到派出所这个主体了,派出所这个主体比较特殊,它是公安分局的一个派出机构,它还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就是公安机关,如果它在做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或者是在做刑事侦查工作的时候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话,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所以说他是这么三个情况下他可以作为被告。像这种情况下,他倒不是作为被告,他是侦查过程中,这个赃款能不能发还给你,就像前面说的,首先能不能对应得上,对应上的时候,现在是不是侦查需要现在还没有办法放。如果是出现这种问题,我建议他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因为派出所的公安系统内部也有一套监查系统,如果有,他认为哪一个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哪一个派出所违法违纪了,可以去举报,可以找他的上级机关解决。
欠款追缴及异地执行问题
主持人:岳律师已经讲得非常详细,非常清楚了。我们再看下面一条,网友:我是一个小企业主,我的三个客户以各种方式欠我现款十几万,至今还没有收到一分钱,我只保留三个客户的欠条,但是不管我怎么催款没有用,而且我们不是本地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即使法院宣判了,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请问,我有什么办法催付最好。
岳运生:这是现在一个普遍的问题,欠钱不还的,一般情况下,他毕竟还有证据,有欠条,建议他在诉讼时效到来之前,不要以为自己主张过肯定会中断的,因为真正去诉讼的时候,你说你主张过要有依据,建议他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提起诉讼之前如果对方有其他的财产的话,他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为了避免以后的执行难的问题,对方有车辆,有房产,有其他的设备,其他的这些东西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然后提起诉讼,因为他有欠条,如果证据确实很充分,法院判决支持了,前面保全到财产了,执行就很容易了。如果是对方确确实实没有什么财产,或者是他查不到对方有些什么财产的话,执行难现在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个问题跟法院的关系不是特别大,因为我是做这个工作的,现在很多人以为执行难是法院的问题,法院也在千方百计的,想方设法的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是执行难是整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跟我们很多方面都有关系,跟我们的公民诚信系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也都有关系,跟我们现在正在社会大发展的转型期也都有关系。
包括前一阵子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一个,现在在网上征求意见的,网友可以就此提提自己的意见,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执行不了的话,要限制他们一些高消费的活动,也有这么一个征求意见稿,法院系统也在千方百计的,想方设法的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确确实实我觉得短时间之内不是靠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它可能要靠很多,包括法院得跟公安、海关、商检、银行,很多房管,车管,很多部门都得协调起来,现在这些工作都在逐步在做,也跟我们公民的个人诚信系统的建立这些都有关系。
主持人:像比如说当事人他除了申请财产保全以外,他还有没有一些在法律之内能做的一些措施?
岳运生:其他的就是说,如果对方要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他不申请财产保全,判决下来了,法院也会执行,也应该问题不大。如果是对方确确实实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你保全肯定也保全不到财产,执行也是没有别的办法。那就只能等着对方什么时候再有财产,你的权利凭证总是有的,等对方什么时候有财产你再执行。
主持人:我想网友刚才也听清楚岳律师的解释了。
医疗事故问题
网友:我是山西太原的,小孩在诊所打针给打死了,诊所没有许可证,还有这些相关的东西,可能是一个黑的诊所。在出事的下午,卫生局给补发了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我想请问岳律师,这个事情卫生局做的是否合法?我可以起诉他们吗?诊所是不是非法行医呢?诊所的大夫呢?
岳运生:首先对这位网友的不幸表示同情,如果确实向这位网友所介绍的情况的话,当天卫生部门才给他发了职业许可证的话,那这个就应该归类到我们俗称的黑诊所,等于是它没有职业许可的这样一个诊所,或者是医生没有职业资格的,这种又出了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的理解应该是涉嫌构成犯罪了,具体非法行医罪的良性的情况刑法上是有一个幅度的,在这里,我还真记不清楚具体的量刑标准是多少,他可以到网上搜一下,搜一个非法行医最的量刑标准,一般都会有一个幅度的,而且这里我们也没有办法明确的下这个结论,因为这是一个侦查过程以及最后审判是一套的缜密的一个法律程序,到最后是由法官来说了算的。关于卫生局的这个行为,如果确实像这位网友所说的,卫生局是当天下午才给补发这个东西的话,我想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如果说因为核发这种职业许可证是要有标准的,给一个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要符合很多标准,如果它不符合这个标准你就给他核发的话,那就更有问题了。如果说他给一个不符合标准的机构发了职业许可证的话,我觉得他可以向他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揭发举报这个卫生行政部门。这里面可能有其他的问题,或者也可以向有关其他的部门,对于卫生局核发的许可证认为跟自己有利害关系,同时是不合法的话,这个行政行为理论上来讲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核发许可证的行为。但是现在的关键问题,小孩子没有了,首先应该向公安部门来报案的,公安部门会进行侦查,构不构成犯罪。其他的关于卫生局核发许可证的问题可以通过行政问题去解决,行政问题解决不了可以提行政诉讼,关于这个小孩子赔偿的问题是一个民事赔偿的问题,民事赔偿问题他可以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医疗机构的所有人主张民事赔偿。
主持人:我们希望这位网友通过自己的一些努力能获得自己合法的一个公道。
学校的监管责任问题
接下来有一个小朋友,有一个朋友在学校值日的时候撞伤了,要做一个手术,老师没有在场,这是学校的责任还是老师的责任还是他朋友自己的一个责任呢?
岳运生:是这样的,在学校值日的时候,首先应该不是老师的责任,即使是老师的责任的话,也是由学校来承担,因为老师是一个职务行为,他在学校里面承担的是教师的职务,老师的问题也都是由学校来承担的。关于学校里面是有特殊的规定的,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专门有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像学校、幼儿园这种机构的话,如果发生了问题,首先是学校承担责任的,但是有一个特殊的例外,除非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说当时的时候他在做至日,老师应该在场,没有在场,那就是学校有过错,或者是当时他撞伤,因为他没有说得很清楚,当时是一个具体什么样的环境,如果是孩子自己本身自己的问题,学校又没有其他过错,那么学校才能免责,否则的话,首先是学校有过错,首先是学校有责任。然后看学校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学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只要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学校就得承担责任。
主持人:岳老师,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这个责任的证明需要学校来出具,而不是由刚才那位网友的朋友来出具。岳老师,您能不能给我们点评一下您感受到的一些道理?
岳运生:其实今天解答的这些问题很多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在法律上,有很多也都是有明确规定的,网友碰到这些问题,其实可以通过除了像我们这种咨询的平台,也可以自己多做一些了解,提高一下自己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在这里面,我想今天的问题里面大概是房产类的,婚姻类的,还有债权债务类的居多,对于债权债务类的就是提醒一下网友,我们以前的老话叫“父债子还”,或者是“人不死,债不烂”,在现代法治社会,这个观念要改一改了,父亲的债务就是父亲的,和儿子没有关系,除非儿子在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时候没有还这个债,那你先从遗产里还债,这个责任主体要分清楚。第二就是不是人不死,债不烂,大家要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这里很多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普通的诉讼时效两年,有的特殊的是一年,还有一些其他的有四年,有长期的,那是跟大家生活不太相关的,那是国际贸易之类的。所以说大家要有这么一个意识。
关于婚姻家庭这一块,婚姻家庭,有的是有血缘关系,以和谐为主,关于婚姻法重大的一些变化就是跟以前不同得救是,新修订的《婚姻法》把婚前个人财产界定的就比较明确了,跟以前不同,以前是有像房产经过多少年或者是大件财产经过多少年共同生活之后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现在没有了,只要是婚前取得的都是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产就是这样的,房产一定记住,房产是一个特殊的商品,是属于不动产,按照《物权法》,不动产是以登记作为所有权作为凭证的,你房产不管是用谁的钱来买的,房产写的谁的名,那法律上他就是所有权人。用别人的钱,那就区分情况,别人是赠与的,那就是赠与,不需要还,不是赠与,那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房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权利人的,跟那边只是一个债券债务的关系。现在有很多房产升值的问题,包括二手房和经济适用房,因为有一些政策,自己不符合政策没法儿买,就借别人的名字去买,这方面的纠纷也挺多的,我以前节目里做的时候经常会碰到,所以要提醒大家,房产类的东西是以登记为准。
主持人:凭证,一定要有一个凭证。岳老师的解答非常精彩,现在我们的平台上也有近两万的网友在线参加,很多人,大家都在踊跃提问。我想介绍一下网友的参与方式,是登录我们的QQ1248929。我们的律师会给您全面的答复。
商业保险索赔问题
网友:河南漯河市公交司机的车主,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自燃,我问公司保险的时候被告知根本没有买车辆损失险,而自燃只是车损险的一个附加险,所有的责任应该由自己负责,公司给了5000块钱,名义上照顾一下了,事情跟公司没有责任,他觉得他应该怎么办呢?
岳运生:我不太理解为什么公交车的车主是个人,公交车的车主应该是公交公司,自燃险是车辆损失险的一个附加险,如果你没有投保自燃险,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赔付的。剩下只能看他跟公交公司之间了,因为公交公司负责运营这个线路,管理这个车辆,他只是这个车的车主,肯定应该跟公交公司之间会有一个合同,是怎么样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里面有约定,有规定,就是说公交公司使用我的车辆的时候,投保要由公交公司负责投保,约定得很清楚,那这就是属于公交公司违约,造成保险公司不佩服是由于公交公司违约造成的,他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如果是车主负责上保险,如果你自己没有上的话,那就是你自己的问题,如果是没有约定的话,那就得根据实际情况看,看是谁的责任,现在公交公司赔偿的5000块,这个事情倒不见得需要通过诉讼去解决,还是跟公交公司协商协商,争取能够和平的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离婚后财产分割
主持人:网友问:我有个姐姐,结婚十几年了,感情不怎么地,有一个女儿,2009年我姐夫和他妈在打我姐,现在我姐要离婚,但是他们不想给财产,还要分两个女儿给我姐,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岳运生:离婚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子女的抚养,一个是财产分割。关于子女抚养,法律明确规定,怎么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能够协议的,由哪一方抚养,一般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协议,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由法院判的话,法官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看跟哪一方共同生活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他就会把抚养权判给哪一方,原则上是怎么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财产,婚前的个人财产就是个人的,那是不进行分割的,在他们婚后的财产才是共同财产,这个要进行分割。这个进行分割的时候,原则上是平分,有一些特殊情况要适当的照顾一下弱势一方或者是无过错一方,婚姻破裂是由于某一方有过错,那一方是要少分,或者是极端情况可能会不分。如果是没有哪一方有过错,但是由于另外一方有残疾或者是其他的,他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是他的收入情况会很差,如果不从这里面多分一点,他的生活会难以维济的,法官也会考虑会适当的多分,就是照顾弱者,减少过错方的份额。
主持人:法律除了公平之外还要兼顾人情。
岳运生:法不背理,理不背情,如果这个法律和人情相悖的话,那就不是好法律了。
主持人:现在用手机的人越来越多。
网友:手机上的短信能不能作为证据和证词呢?
岳运生:这个就得区分具体区分具体情况,证据的种类有几类,证人、证言,手机里的短信当然理论上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关键是证明力大与小的问题,因为手机上的短信类的东西有的时候很难以单独把它拿出来就能证明上,除了对方认可,假如说手机里面互相发的一些短信,对方都认可,是我们两个互相发的,那这个当然是一个证据。这个说明你们在起纠纷之前或者是在纠纷过程中你们双方的一些意思表示,当然可以。如果说某一方不承认了,说这个手机我没有发这个短信,或者是那段时间这个手机不是我在使用,是别人在使用,或者是其他的那些,这个你要向让他通过里面的东西证明某些关键事实还是比较难了,得结合其他的证据来综合分析,综合考虑。
主持人:比如说网上聊天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
岳运生: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网上聊天有很多东西也是技术上现在不知道能不能,我对这个技术方面不太了解,还不太清楚,如果是不可篡改的东西,记录的东西是可以拿出来作为证据,但是证明力还存在一个什么问题呢?你怎么知道对方就是我呢?
主持人:我可以用我的QQ号和你聊天。
岳运生:这些网上类的东西,手机短信类的东西,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少能够把它单独作为某一项证据,尤其是证明一个关键事实的证据,除非是大家都认可,如果双方都认可那就没有什么好说的,如果认可不了的话,关于它的真实性的问题需要有一个查证的过程。
物业纠纷问题
主持人:看来房子的问题真的是很热,这边又有一个房子的问题。
网友: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口头说是分户供暖,结果手续办完以后是集体供暖,现在每年开发商催着交取暖费,但是我们不经常住,觉得交这比钱特别冤,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说法?
岳运生:这个倒不是房产的问题,是供暖的问题了。供暖问题也是比较复杂的,现在。尤其是供暖费。理论上是这样的,如果是集体供暖的话,没有办法进行分户的话,你即使不在这里住,这跟物业费的代理是一样的,你虽然不在这里住,但是该交费用还是得交。如果说分户供暖的情况,你当然就是自己来解决,但是现在它的难点,我估计是出在了他没法儿证明开发商当初的口头答应说是分户供暖的问题。因为他现在看起来,他既然说是口头,就肯定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或者是其他的方面能够证明是一个分户供暖。如果说证明不了的情况下,还是集中供暖,那供暖费还是得交的。
主持人:我们的时间过得很快,岳老师也非常辛苦给我们的网友做了这么多解答,今天非常谢谢岳老师的作客,也希望我们的网友继续关注我们的《有法大家帮》栏目,然后我们的专业律师会在上面及时给您做一个解答。希望您记得我们栏目的企业QQ号是1248929,欢迎您的连线,也欢迎我们的网友每天关注我们的央视财经频道播出的《有法大家帮》栏目,谢谢网友!谢谢岳老师的作客!
岳运生:谢谢各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