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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出租车内发生强奸案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检察日报》讯)去年12月31日,15岁的安徽少女小薇(化名)独自一人从北京坐火车来到温州,并准备转道往温岭。因为在那里朋友给她介绍了一份鞋厂的工作。
火车到站时已是凌晨5点多。出了火车站,站在陌生的城市街头,小薇有点不知所措。为了赶时间,她准备直接坐出租车前往汽车站。
“我要坐车到温岭,去那个车站要多少钱?”问了几辆出租车,司机都表示要10元车费,小薇觉得太贵,她不舍得。
最后,问到一位20多岁、开红色出租车的司机,司机同意以5块钱把小薇送到汽车站。
小薇上车后发现车里已经坐了一名男乘客,也是20多岁的样子,胖胖的圆脸,穿着黑色的外套。小薇迟疑了一下,但想想其他车子也都是拼载的,天色也渐亮了,便还是上了车。
上车没多久,男乘客李某便开始和小薇搭讪,问她是哪里人,小薇说自己是安徽人。李某又问她有没有人来接,小薇老实地回答“没有”。
李某听闻后,便把手搭在小薇的肩膀上,称要和她交个朋友。小薇把李某的手推开,表示不想交朋友。但李某不顾小薇的反对,仍然把手伸过来。几番推搡后,李某竟然把小薇按倒在座位上,称要和小薇发生性关系。小薇拼命挣扎,李某就用巴掌打她的脸。
据小薇的描述,当时出租车司机说汽车站快到了,但李某叫司机再往前走。司机又对李某说:“你想找小姐我可以给你找”,但胆大妄为的李某全然不顾,对司机说“快开你的车,小心你的车”。司机闻言就不再说话了。
最后,李某就在出租车里将挣扎得没有力气的小薇强奸了。小薇说,在这期间,她一直向司机求救,司机只是在开始叫李某不要这样了,之后既没有出手阻止,也没有停车报警。事后,李某将小薇赶下车,自己扬长而去。

出租车内发生强奸案司机是否构成犯罪,2010年4月23日,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此案件进行了讨论.下为根据现场录音整理的文字实录:

【主持人】:
今天下午是咱们第一次(组织法律热点问题讨论活动),(这次要讨论的法律热点问题)是在检察日报21号报道的一个案件,是一个强奸案,是一个十五岁的少女在出租车内被强奸了,咱们这次讨论的就是这个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咱们有些同事看了,有些(同事)没有看,下面呢,我给大家读一下这个报纸上的报道,有些细节大家听一听,然后咱们下面就开展下面的(这个案子)的讨论。
【报纸摘要】
标题:出租车司机坐视强奸案在车内发生
凌晨,一名少女在出租车内被同车拼载的男乘客强奸,而这一切就发生在出租车司机眼前。面对少女苦苦哀求,面对原本完全可以阻止的罪恶,出租车司机却选择了漠视和纵容。4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男乘客李文臣,而这名出租车司机冷漠的态度同样让人心寒。
2009年12月31日,15岁的安徽少女小薇(化名)独自一人从北京坐火车来到温州,并准备转道往温岭,朋友给她在那里介绍了一份鞋厂的工作。火车到站时已是凌晨5点多,出了火车站的小薇准备直接打车前往汽车站,问了几辆出租车都要10块钱车费。最后,一名20多岁,开红色出租车的司机同意以5块钱把她送到汽车站。
小薇上车后发现车里已经坐了一名男乘客,20多岁的样子,胖胖的圆脸,穿着黑色的外套。小薇迟疑了一下,但想想其他车也都是拼载的,而且天色渐亮,便还是上了车。
上车没多久,男乘客李文臣便开始和小薇搭讪,问她是哪里人,小薇说自己是安徽人。李文臣又问她有没有人来接,小薇老实地回答“没有”。李文臣听闻后,便把手搭在小薇的肩膀上,称要和她交个朋友。小薇把李文臣的手推开,表示不想交朋友。但李文臣不顾小薇的反对,仍然把手伸过来,几番拉扯后,李文臣竟然把小薇按倒在座位上,称要和小薇发生性关系。小薇拼命挣扎,李文臣就用巴掌打她的脸。
这时,出租车司机说汽车站快到了,但李文臣叫司机再往前走。司机又对李文臣说“你想找小姐我可以给你找。”但胆大妄为的李文臣全然不顾,对司机说“快开你的车,小心你的车。”
司机闻言就不再说话了。小薇见状就用脚踢车子,拼命大叫救命,并向司机求救。司机便叫李文臣不要这样,但李文臣丝毫没有理会。最后,李文臣就在出租车里,当着司机的面,将挣扎得没有力气的小薇强奸了。而这期间,司机既没有出手阻止,也没有报警。事后,李文臣将小薇赶下车,自己也扬长而去。
下车后,小薇立即报警。很快,警方便将李文臣抓获。

【主持人】:
这是报纸对这个案件的报道,现在咱们律师们讨论讨论看看这个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起强奸罪?郭律师。
【岳成律师事务所 郭旭律师】:
我觉得他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为什么这么说呢?这里边,他(司机)和那个姓李的——那个乘客之间,他们两个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这个是本案的最关键的一点。就说他们没有形成,就在这个强奸的问题上,他们没有形成一个共同的故意,事前也没有,事中也没有。
并且在事中呢,能够明显的看出来,司机实际上对这个男的(李某),他(司机)是持一种否定的、阻止的态度。为什么?
他(司机)有三句话刚才说了:一个是说车站快要到了;再有一个是说你要找小姐,我给你找;后来又说了你别这样。(出租车司机)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这三点意思表达呢,能够清楚的看出来,这个司机在对这个被害人的这个(被)性侵犯的这个问题上,和这个男的(李某)没有任何共同的故意。所以说呢,他们两个形成不了共同的犯罪。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的行为。司机就开他的车,他也没有通过两个人的共同的行为对这个女的造成侵害,他(司机)也没有。
再一个呢,就是昨天说这个的,司机够不够成从犯、胁从犯?我觉得根本就够不上!从犯也好,胁从犯也好,都是在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犯罪的地位和作用,做划分的。如果说他们两个,就根本就,前提就构不成犯罪,那么他们两个也就构不上是共同犯罪,司机也就是谈不上是从犯还是胁从犯。
再有一个是关于司机的义务。司机呢,你有没有,就是你在民法上,你有义务把这个女的安全地送达到目的地,但这格义务呢,仅是一个民事上的义务。我民事上有义务把她送达到目的地,但是你不能因为他违反了民事义务或者是他违约了,就追究他刑事责任,这个是不行的!
实际上说对于这个女的来说,她民事上可以有两个人来要求赔偿:一个是要求对她性侵犯的这个人,侵权;再有一个就是要求这个司机违约。实际上是个司机说到底,他就是一个违约,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这个女的安全的送达到目的地。不能说他违约了,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说你(司机)办的这个事情违背道德了,我就用刑事方式来制裁你,这个也说不过去。
其他犯罪,这个司机也构不上!因为这个车内就这么一起刑事行为,就这么一起强奸行为。这个司机,他本身也没有其他行为。犯罪是以行为来定的。他(司机)没有其他行为,他就够不上其他犯罪。
所以我认为,这个司机,他既构不上强奸罪,也不能构成其他犯罪。
【主持人】:
好,其他律师看看有没有跟郭律师不同的意见?或者说是,郭律师说的不全面的,想要补充的观点?
【实习学生】
我觉得犯罪行为本身就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嘛!这个司机和乘客之间有这样的法律关系,那么他就有作为的义务,他没有作为,而这个没有作为也构成犯罪的一种。而且他放任这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实际上)它也是发生了这个犯罪结果了啊!我认为他应该符合那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要件!
【岳成律师事务所 郭旭律师】:
首先说呢,这个根据刑法规定,不作为的犯罪呢,必须有刑法明文规定才能构成犯罪!对于一个强奸罪来说,你不可能说不作为能构成强奸罪!这个刑法没有这方面规定。没有这方面规定,你就不能去这样实施运作。
再一个最关键的一点是什么呢?这个司机和这个男乘客在这个强奸这个女被害人的这个问题上两个人没有达成一个共识,一个共同故意。
【实习学生】
我知道他们没有一个共同意图但是不能代表他两不能成立各自的罪,他两能形成共犯,
【岳成律师事务所 郭旭律师】:
哈哈。。。那你说他俩都跟开了,都单独犯罪,单独犯罪。那你说这个司机还构成什么犯罪?他(司机)主观上没有强奸这个女的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这个行为,你说他单独构成什么犯罪?
【岳成律师事务所 宋秀葛律师】:
我谈一点啊!打断你一下,不礼貌,可以吗?我谈一点这个意见,就你们俩争论的这个问题,我也想到这个问题了。那么对于这个司机呢,跟犯罪嫌疑人强奸这个女被害人不构成共犯,我这个没有异议!完全同意郭律师的意见。
我主要说对司机的行为定性,这个司机行为定性应该在民事上属于不履行保护乘客人身安全职责行为。他为什么这个职责?他本来有,在民事上、合同上、民事合同上,他有履行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职责,但是他没有履行。没有履行怎么办呢?像这种情况啊,在公共汽车上也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呢,因为咱们国家没有设定一个不履行保护乘客人身安全职责罪,罪刑法定,所以说,他这个行为不能定罪,只属于一个民事违约行为,或者说应该严格受到道德谴责,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存在,所以说,对于司机的行为不能定罪。这是我从罪行法定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这是我个人意见。
【岳成律师事务所 刘涛律师】:
我谈一下啊!我认为这个司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理由主要是以下几点:
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两个方面:
主观方面就是两个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刚才郭律师也谈到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就在于对犯罪结果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
那么根据这个案子来说,出租车司机,我认为他应该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就是对这个犯罪结果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为什么这么说呢?就是说他有这个能力,能阻止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他没有去阻止。虽然他(司机)只是轻描淡写的谈了一句——车站到了,但是这个远远没有达到他应该履行的一个义务。哪怕他停下车,哪怕他呼喊一句,也比他轻描淡写的说一句效果要好的多,要起到一个很好的威慑作用。
那么在客观方面来说,我认为这个应该属于一个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本来就分为两种:一个是片面的不作为,一个就像郭律师说的刑法明文规定的。这个我认为应该是片面的不作为,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
那么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就是说他是不是有一个作为义务。那么根据刑法理论,这个作为义务主要有四个来源:1、法定义务,比如说公民有纳税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行为要求,比如警察要抓犯人、医生应当救死扶伤;3、先行行为,就说我的这个行为使一个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我有这个义务去排除这个危险;4、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我认为本案应该属于第四点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法律行为也包括合同行为,不管这个合同是个民事合同还是个行政合同。那么出租车拉乘客,他们之间就构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
本案属于遇险的的乘客,虽然说他有这个法定的义务,但他还有一个条件就是说,他应当有这个能力去排除这个妨碍,去救助乘客。本案中,我认为他完全有这个能力去做一些,比本案中他所力所能及的事情更有用的一些作为,刚才我已经说过了。
所以说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这个出租车司机是构成了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岳成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律师】:
我也发表下意见,我个人是同意刘涛律师的意见的。就是说我认为他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然后主要呢,当然够不够成犯罪,还主是从刑法上的这四个要件来分析。其中这里面涉及到争议最大的一个,我认为也就是说,他到底有没有义务对这个乘客进行救助,有没有这个义务。如果没有义务,那他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有义务,那他就构成犯罪。就是一个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然后呢,还是刚才刘涛律师说的非常对啊!因为这个女乘客和这个出租车司机之间构成一种很明显的运输合同关系。关于这个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合同法上的301条,说的非常明确:“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还有一个“尽力”的要求,“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这里边提到了一个遇险,而且还提到了一个“尽力”这么一个形容词。
虽然这个是规定在合同法当中的,但是我不认为这个就仅仅是承担的一个民法上的责任。因为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也好,可能你比如说一般的民事侵权超过一定的范围,可能就构成要承担行政责任,再严重构成刑事责任,这里面并没有明确的说规定在合同法当中就一定承担的是一个民法上的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而非常明确的点,合同法作为国家的一个,也算是一个,很大的一个基本法、根本法吧!然后呢,他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一个法定的义务,到最后这个法定的义务就不是你想做或者不想做的问题了。那么到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如果你不做,造成的这种后果:轻微的,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你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你不作为导致的更为严重的一个结果,那可能构成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就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啊,刚才刘涛律师说的是一个,刚才他分析的那四点,是一个说是合同引起的,这点我到是有点儿异议。我认为应该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就是刚才说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不作为导致这种犯罪的发生,应该被认定成构成犯罪的。
当然了,还有一点,我们上网也查了一点儿,把这个问题扩大化——关于见死不救够不够成犯罪的问题。跟这个有点儿类似,一直讨论非常多。那么见死不救够不够成犯罪呢?当然法律现在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一条说见死不救当然构成犯罪,最终还要看你这个人在面临别人死亡的时候,你究竟有没有救助义务。如果有,你不救助,那就是犯罪。如果没有救助义务,比如说一个路人,看见别人在自杀,我(路人)从旁边过,这是没有任何救助义务的,这是不构成犯罪的。假如有一些联系,就可能构成这种犯罪。
这是人民法院报上引用的一个判例,这里面说的是两个人谈恋爱,可能后来发生一些口角,女的情急之下喝了农药;男的在女的喝农药的时候,一生气就走了,他也没去救她。最后这个事够不够成犯罪产生很大争议。人民法院报也是这么认为,认为呢:虽然这个男的没有实施主动故意杀人这种行为,但是在这个女方发生服毒之后,毕竟和她争吵有这么一个因素,他采取了一个放任态度,也没有及时救助,导致了这个结果的发生,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也是一种间接故意。
通过这点,这么来分析,和上面这个略有相似的,个人认为呢,无论是法律分析,还是之前的一些理论,再加上,我个人认为因为这个事出来后引起很大的轰动,当然现在好像司机还没有抓到,报纸上说!如果抓到了,我认为从现在的道德要求也好啊、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法律上,还有现实中社会弘扬的这种精神来看,我觉得还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构成犯罪。
【岳成律师事务所 宋秀葛律师】:
我再谈一点啊!刚才杨律师举的这个案例吧,跟本案有所不同。
刚才举的这个案例呢,明知他女友服毒了,本来马上面临死亡,他不采取救助行为,说明他主观上有放任她死亡的行为。希望、放任这正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那本案呢,司机曾经说过三次话,阻止了犯罪。首先从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故意上来看,司机没有说是我就让你强奸,没有这种故意。那你分析他为啥不采取更严厉的措辞制止呢?他出于一种害怕被报复、出于一种自私,然后没有采取更严厉的措辞制止他(李某,犯罪嫌疑人)。三句话证明司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让他(李某,犯罪嫌疑人)强奸她(女被害人),没有帮助行为,而且有制止行为,表示他反对或者不希望强奸结果发生。那么这样就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构不成共同犯罪的共犯,所以他就不是犯罪嫌疑人。我所说的就是这一点。
【岳成律师事务所 郭旭律师】:
我再补充一下,关于这个的盲点。
一个就是再重新说一下刑法里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有两种:一个是认识因素,一个是意识因素。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是间接故意。也就是说间接故意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放任,它前提是有行为。说我这一枪打出去,我要杀A,但有可能杀到B。但是我对杀B就持一种放任态度,这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如果真把B打死了,那么我是间接故意。
这个间接故意不能和不作为联系到一起!
我放任这种行为,但是我本身没有这种行为,实际上这个不作为是我对别人行为的一种放任。而间接故意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放任,说我这种行为放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于不发生,我持放任态度。不是说我对别人的行为持不持放任态度,这是一点。
再有一个就是说到,见死不救易犯罪。这个呢,跟我们谈的案子有本质的不同。这个呢(见死不救易犯罪),他女朋友服毒自杀是因为他们两个发生争吵,他有这个的前因。而本案,这个女的被强奸,和这个司机没有任何关系。你不能太牵强的说,就拼了你这个车了,对不对,就引起了(强奸行为)。这个因果关系是够不上的。
就是说,为什么法院要追究这个男的(见死不救易犯罪的男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呢?就是说,他爱人服毒自杀(的结果),是因为和你(见死不救易犯罪的男当事人)争吵,她服毒自杀和你这个争吵行为有因果关系。换一句话说呢,也就是说,他爱人的这个死亡,是他们夫妻两个争吵的结果。
而(本案中)男的(李某)强奸这个女的的行为和这个司机开车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个是我需要说的——对这个案件。
【岳成律师事务所 王艳华律师】: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其实关键点:还是在于司机的主观故意到底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问题——如果是直接故意,那么就跟强奸犯构成了一个强奸的共犯。那我倒觉得就是说,大家刚才都在分析司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间接的、放任的这种结果发生。
但对于这一点我是持有不同意见的,我倒是认为说,司机的主观故意从什么来判断?能不能仅仅从他语言上所表达的这几句话来判断他的主观故意?我觉得不尽然,还应该从他的行为上来看。因为从他的行为上来看,他本身是有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强奸行为)的,而且就是说,他有法定义务去阻止这种行为,他不去阻止。
那是不是从这一点上就能够证明说,实际上他(司机)的主观故意是用他的行为来表明了他实际上是希望或是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因为本来说,司机明确表明了汽车站要到了,然后行为人(李某,犯罪嫌疑人)告诉他说:你再往前开,开好你的车。
那这种行为,司机如果继续往前开了车的话,那我倒觉得司机的主观就是在追求、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我认为从这点来看,他还是构成一个强奸的共犯。
【岳成律师事务所 杨冰清律师】:
我说一下我对这案子的看法。刚才各位律师,尤其是郭律师说的对这个案件本身的分析,我是非常赞同的;刚才李律师说的这个主观上和跟法律上定罪的这个,我也是非常认同的。
但是,但从这个案子上来讲,我觉得主要有两个主要的问题:一个就是说共同故意的问题;一个就是说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为什么说呢?因为就说,从这个案子来看,那么共同犯罪这一块儿,主要争议在哪?就说我们也不否认从道德上去谴责他,或者司机有这么一个先前行为的义务。但是你要定他为犯罪,首先从共同犯罪这儿来讲,那么这一点我觉得就不能成立。这里面细分,就分到哪一点呢?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就要两个人。可以说这个男乘客是一个直接故意,这没有问题。那么这个司机本身,我觉得是一个间接故意,刚才王律师说的那个直接故意,我是不同意的。
为什么说是一个间接故意?因为他对这个结果其实是一个放任的态度。因为即使说不能完全从他的语言来说,但是从他的整个行为语言也是他的本身一部分,不能认为他对这个结果有一个追求的结果。那么这个故意既然是两个人,我觉得它是有一个结合的,就是说,男乘客是一个直接故意,司机是一个间接故意,那么他们两个能不能结合成一个共同犯罪的这么一个共同故意?
我觉得不能,理由呢,就是说:刚才郭律师说的这点非常明确,他不是说对别人的这样一个义务、行为他是一个什么态度。那么,举一个例子来说,比方说警察,那么如果有一个人也在遭受强奸,那么她报警了,警察来了他不管,那他犯的是什么罪?会判他一个渎职(罪)好(呢),还是说(判)他跟这个行为人本身构成一个共同犯罪,构成强奸罪?
那很显然,因为对这个警察也是具有一个先前义务,那么这时候,他不履行他的先前义务,刑法上给他苛以了一个责任,有一个单独的罪名。但是对这个案件来说,对这个司机来讲,我认为从刑法上,共同犯罪这一块儿,单独对他这个行为没有苛以这么一个行为。那么刚才对他的行为,他是不是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呢?单独的构成一个强奸罪?就说没有其他的行为了,还往这个强奸罪上靠?
那么这个地方我觉得,就涉及到强奸罪能不能以不作为的行为来完成。那么从这个案件来看,应该来说不是,肯定不构成这个强奸罪。因为他(司机)没有要强奸她的故意,也没有强奸她的一个行为。所以说也只能是说对他(司机)的先前义务,他应该采取一些其他的措施,来进行后续的一个防范也好,什么也好。但是刑法上,我觉得并不构成一个犯罪,还是只能从一个民事责任上来给他(司机)一个惩罚。
【岳成律师事务所 郭旭律师】:
我想再补充一下。比如说在大街上,一个男的正在强奸一个女的,这个时候一个警察路过,警察看了他不管,这个时候你是定警察强奸罪还是定他玩忽职守?
所以我觉得,也就是说,你不应该说我警察有这个义务,我没有做,我就是强奸了;我看见杀人的不管,我就是杀人了。这个是对你职责的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
这个套在司机的身上,司机他的职责是什么呢?我把你安全的送达到目的地,我这个行为充其量是一种违约行为。我没有把你送到目的地,我就违约了,到时候按照合同我该怎么赔偿就怎么赔偿。你不能牵强的说,我只要有法定的义务,我就和你这个(实施)犯罪的人承担一样的刑事责任。这个是说不过去的。
【岳成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律师】:
我再发表点意见,针对你那个啊!就是说,刚才郭律师提到了警察的问题,那是因为法律对警察的不作为有另行的罪名规定。在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
那再举个很贴切的例子啊:咱们在学刑法的时候都学到的,一个大人把自己的孩子带到森林里去了,带他去玩儿,一个未成年人!后来小孩儿没有了,或者一时找不到了,他就回去了。后来小孩儿发现死亡了。这很明确咱们都知道这个构成了一个故意杀人。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会判定他是故意杀人?他故意了吗?他想让自己的孩子死吗?都没有!
但是他违法的是什么呢?因为他对这个孩子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不去行使这个监护权,不积极的去寻找、去救助,有可能造成他的死亡。那么这个监护职责,是哪里规定的呢?是民法上,婚姻法上规定的一个法定的监护职责。这是民法上规定的。
那相应的这个(本案),毕竟发生在他(出租车司机)的车里,司机的职责是什么?他的义务是什么呢?他在跟民法一样的合同法里面规定了,说“应该尽力救助”。这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规定都显现在民法体系当中,我认为是一样的。
无论它是什么责任,只要他(行为人)违法了法律规定的责任,民法上的责任、什么什么责任。只要他违反了法定的这种义务,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这样(我的观点是这样!)!
【岳成律师事务所 郭旭律师】:
你刚才举的例子,我再说一下!
就说,一个大人把一个小孩领到丛林里,结果孩子丢了。结果这个大人按间接故意杀人。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严密。他把一个小孩带到树林里了,结果小孩掉到水里了,他(大人)就看着,结果不去救。这个你是一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个是!
所以说呢,我觉得,你不能因为违反法律义务,就去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要那么追究的话,那你就混淆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有其他行政责任区别。我违背民事法律,我那承担民事责任;我违背行政法律,我承担行政责任;我违背刑法,我承担刑事责任。
不是一概的违法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你不能把刑事责任扩大话,因为刑事责任是最严密的责任。
【岳成律师事务所 刘涛律师】:
把这几个刑事要件分裂开,就这个案子来说,构成犯罪一共四个方面,这个我们都知道:
(第一个,)主观方面有故意,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
第二个,你得有法定的义务,或者是合同,或者是先行行为,得有义务;
第三个,你得有能力去制止;
第四个,发生了刑法上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这四个是不可分割的。
刚才郭律师说了间接故意这块儿,是对别人行为的放任,这个我不认为是这样!
这个放任指的是对犯罪结果的放任,不管是别人的行为导致的还是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只要这个结果发生了,你放任了,那就是间接故意。比如说,我是消防员,我看到这儿有失火的苗头,有火星了。我放着不管,我没动!别人也没有其他人。结果失火了,那我这就是个不作为犯罪。再举个例子,我是护林员,我有维护这块山林安全的义务,别人进来了偷东西,偷这个树林子。结果我看见了。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我害怕呀,或者身体不舒服,我没管。那我也是一个不作为犯罪!
【岳成律师事务所 朱柏彦律师】:
我说说啊,谈谈个人不成熟的一点儿看法!关于这个案例看了一下,给我最初的感觉就是不构成共同犯罪。
从刑法角度来说呢,应该是罪刑法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现在实质上,这个案子是道德上的义务与法律上的义务的一种冲突。大家所集中讨论的,我认为不能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如果刑法明文规定临危不救、见死不救,构成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处多少多少年。这个案子,这个司机就可以判刑了;如果刑法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我认为这个案子,不能给他定成犯罪。
我的结论也比较简单,给我的最初感觉,这个案子,我觉得他还是违背了道德上的义务,主要是道德上的义务。这个像李红波说的那个,如果现在刑法修改了,加上了一些临危不救、见死不救,把它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放到一块儿,列到一块儿!今后社会上再出现这个问题,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岳成律师事务所 朱柏彦律师】:
现在呢,现有社会上有大量的一种道德义务,人们不去做或者不遵循的时候,实际上受到的是一种良心上的谴责和道德上的谴责,但是不能用刑法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所以我考虑刑法之所以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主要还是防止刑法的严厉化和犯罪的扩大化。

那么这个案子,我认为,只要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不作为所追究刑事责任。我说那就不应该追究这个出租车司机的刑事责任,这是我个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