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客观要求 利益回避是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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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众多媒体对温州市施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进行了集中报道。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岳屾山特做如下点评。
岳屾山:据介绍,温州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探索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将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关键制度进行探索。早在去年,也就是2009年7月16日,便公布了《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对特定关系人和涉及利益冲突的行为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明确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等三种回避手段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责任。并将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12个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单位确定为试点单位。
回避,是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措施。如今,大家比较熟悉的回避是司法审判中的回避。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而且在庭审过程中该权利必须明确告知诉讼当事人。有过诉讼经验的朋友都知道,法官的审理案件前都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这是为了避免审理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形,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
相比之下,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制度大家可能并不熟悉。很多人还停留在“有人好办事”的认识中。其实,我国《公务员法》已经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不但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还包括利益回避。依据《公务员法》第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此次温州市试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回避制度,正是对《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贯彻和落实。
回避制度的建立是系统工作,它需要其它制度的完善与之配合,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相关制度便是行政信息公开。比如我们在司法审判中也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官问需不需要回避啊,而我们并不知道他跟谁到底有什么关系,那么我也就无法判断是否申请回避。同样行政管理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的公开,仅仅依赖其个人自行回避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提倡回避制度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其它相关制度的完善。
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利益回避是杜绝腐败的有效措施,希望温州市的率先试行的利益回避制度能够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探索出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