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屾山律师央视评论:关注民警枪杀孕妇案件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宣判】作为一名警察,被告人用本应用于执行公务的武器实施了犯罪,性质更为恶劣。主观心态上,被告明知用手枪射击他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另,即便被告人是酒后行凶,但依据《刑法》规定,这并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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