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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解决纠纷,依法正确维权——德阳女医生不堪压力自杀事件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德阳女医生不堪压力自杀事件引起广泛争论。安医生自杀死亡的结果的确令人十分痛心,纵观整个事件,因事实披露尚不完整,仅从现有公开的事实分析,我们认为,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游泳过程中发生的冲突是否构成侵权?
游泳馆作为一个公众场合,顾客在游泳运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肢体上的接触。本案中,涉事孩子是否触碰到安医生隐私部位的事实尚不够明确。仅从报道内容来看,双方之间发生了身体接触,若该接触系非因故意导致,则安医生应有容忍的必要,但其做出过于激烈的反应,则明显不当;相反地,若该接触系故意而为,甚至存在借机骚扰的行为,则安医生有权采取制止、通知游泳场管理人员乃至报警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件发生后,当事孩子做出了吐口水的动作无疑更是一个火上浇油之举。安医生丈夫将孩子头部按入水中,扇耳光的行为则亦为不妥,该行为是对孩子生命权、健康权的一种侵害,也进一步把事件推向不可控。
律师提示
在公众场合,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生突发事件,遭受侵权,首先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采取拍照、录音等方式来固定证据,如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到具备监控条件或有管理人员在场的场合处理问题。如果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应与其监护人进行交涉,而不应直接对未成年人采取过激行为。遇事冷静,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十分必要。
2、在沐浴间中发生的冲突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视频显示,安医生肢体存在一些表皮伤痕,但是否因此次事件造成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若查证安医生与孩子家长在沐浴间发生了争吵和撕扯,导致上述伤情,则需要进行医学诊断及司法鉴定判断该伤情是否构成《刑法》要求的轻伤二级以上标准,若不构成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时,应第一时间选择拨打110报警处置。场所管理人员应迅速隔离当事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升级。双方当事人也应保留相关证据(如伤情照片,录音和视频等),待公安人员处理。
3、若孩子家长到医院辱骂、恐吓并在网上发贴,最终导致安医生不堪压力自杀,家长是否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孩子家长到医院辱骂、恐吓,要求辞退安医生,通过网络攻击安医生及丈夫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事实与安医生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有待于警方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假设上述事实皆有证据证明属实,孩子家长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 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根据《刑法》规定,辱骂、恐吓他人还需达到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解释》第 3 条明确,辱骂 、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在考虑因果关系的过程中,我们一般以条件说作为判断的标准,即排除介入因素外,没有前行为,则不产生结果。建立在上述假设基础上的分析,本案中,若孩子家长存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并最终造成安医生自杀的结论,则涉嫌构成本罪。若安医生的自杀行为与孩子家长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其不构成本罪。诚然,逝者不能复生,结果令人十分痛心和惋惜。
律师提示
遇事理性沟通,遇事找法依法,是现代人一项重要的生存准则。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善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参与者的基本行为准则。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不愿一名救死扶伤的医务工作者以这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更不愿看到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比比皆是而无法有效规制。悲剧之后,愿逝者安息,生者为诫。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马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