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的一个考察期限,旨在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很多用人单位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试用期内胡作非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通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此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用,转正之后再缴纳
不合法!
如前文所述,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前述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约定或延长试用期
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是否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前予以延长,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后的试用期未超过法定试用期上限的,不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不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上海地区法院持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延长试用期就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北京地区法院持此观点)。
4、试用期内随意开除
不合法!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非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供用人单位具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证据,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现行法律法规对试用期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胡作非为,应当依法办事,以防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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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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