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信用卡有风险,使用需谨慎,合法刷卡才安全

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提前消费使很多年轻人沦为月光族,乃典型花呗式贫穷。但是,如果信用卡使用不当,将会影响个人征信情况,甚至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些你知道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有侵权,请联系我所立即删除

如果银行已有效催收两次,且连续超过三个月未还款,达到规定限额,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关于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中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本文法律法规部分均引用自北大法宝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我所立即删除

所以,透支带来了提前消费的快感,但按时还款,合理合法的投资,才是信用卡的正确使用方式。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

(1)点击标题下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注;

(2)点击右上角,选择查看公共号,点击关注;

(3)搜索微信号:yuechengxian,点击关注。

分享文章,请点击右上角,选择发送给朋友分享到朋友圈

阅读过往文章,可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扫描二维码关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K座1002

电话:029-89550779,1734913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