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作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发现自己的债权还未得到清偿但该企业已经解散时,应当在五年内向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原投资人主张债权,超过五年,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就会消灭,届时就真的是维权无门了。
同时,作为企业的投资人,要想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解散后不需要对企业负债承担偿还责任的,就应当将企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而不是独资企业形式。有限公司经过法定程序清算解散之后,原股东对未经偿还的负债,不需承担个人责任,仅需要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1点击标题下方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注;
2点击右上角,选择查看公共号,点击关注;
3搜索微信号:yuechengxian,点击关注。
分享文章,请点击右上角,选择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阅读过往文章,可点击查看历史消息
扫描二维码关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K座1002
电话:029-89550779,1734913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