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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地震逃生不雅视频?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者必受法律制裁!

6月17日22时55分,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发生6.0级地震。随后便有网络大量传播两份(裸体)视频。经中国网络监督局调查,现已被证实非此次宜宾地震造成,正在调查该视频发布者,将会以恶意发布假视频、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慌、等罪名进行起诉逮捕。天灾来临,救灾捐物才是第一要务,传播虚假信息,实在是哗众取宠,那么关于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请看下面的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
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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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6月18日8时30分,四川长宁6.0级地震已造成12人死亡,125人受伤。地震还造成部分房屋、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受损,目前灾区已发生余震65次以上。愿伤亡人数别再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