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的定性
售后回租指资产的实际所有权人首先将物件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回物件,在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完所有应付租金后,重新取得该物件的所有权的交易。在融租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曾组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在典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与出卖人为不同的主体。因此有人认为售后回租是简单的租赁关系而非融资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这从侧面认定了售后回租交易方式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交易模式 。
售后回租常见的交易模式及交易流程
售后回租常见的交易模式有三种:一是承租人已付清全部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二是名为直租、实为售后回租,三是承租人向出卖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情况下的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一般的交易流程如下:
①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售后回租协议;
②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
③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设备买卖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
④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抵押协议,保险权益再转让协议;
⑤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付款购买设备;
⑥承租人按照售后回租协议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影响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的因素
1、租赁物的存在与否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然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租赁物是该法律关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与前提。因此,若租赁物不存在那么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2、租赁物的价值和融资资金之间差额大小
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的系租赁合同,但租金总额并非是单纯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而是租赁物售价再加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的利息总额构成,带有明显的融资特性,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应当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
参见案例: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8735号辽宁恒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兰翠娟、姜元君、姜希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3、租赁物所有权是否受限或者是否存在瑕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因此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若融资租赁公司行使涤除权,向抵押权人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在租赁合同签定前解决租赁物的权属争议,从而使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关系成立。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儒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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