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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适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格式合同是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具有完整性和定性化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虽然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简化了订约的程序,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

但毕竟使对方失去了协商与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容易损害中小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适用格式合同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一、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问题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格式合同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对格式条款适用时对此特别提出,

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目的在于对公平原则的强调。

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同样是一种订立合同的行为,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单方事先拟定好的,订立合同时也不再进行协商,

因此法律要求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不能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在格式合同中规定一些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权利义务或强加对方许多义务,而自己则享有许多权利的不公平的内容。

如果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变更该条款。

二、免责问题


适用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或拒绝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格式合同虽然是由单方拟定的,但并不自然就有合同效力,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才具有合同效力。

由于有时格式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文字不十分明确,对方并没有完全理解。

对于一些免责条款,主要是免除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的责任的条款,或者是限制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些条款。

所谓合理的方式可以是直接提示对方当事人特定条款的内容,也可以是在合同文本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提请注意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提请注意的行为必须在订立合同之前,并达到按通常的标准足以引起一般人注意的程度。

三、格式合同的无效或撤销问题


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欺诈方式或采用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方式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或者格式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或者格式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对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该格式合同应归无效或撤销。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应采用非格式条款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才符合公平原则,才能实现法律上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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