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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出售召回车辆,退货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4S店向某某出售召回车辆,退货的同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路勤律师。


新闻背景


某某在某家4S店看中了一台私家轿车,在签订买车协议并办理完车辆贷款提车时发现,4S店拟向某某交付的私家轿车系生产厂商召回的车辆,经双方协商后4S店同意退车,但不同意给某某赔偿,但某某认为4S店向某某出售召回车辆存在违约行为,虽退货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经过路勤律师详细了解双方纠纷事实后进行了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的规定,4S店违反法律规定未全面、真实告知所出售轿车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4S店向某某出售生产厂商召回车辆存在违约行为,虽4S店同意退车,但也应当向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路勤律师提示消费者,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如果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主张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在准备向商家主张权利时应当注重收集相关证据,避免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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