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先生遇见这样一件事:
李先生在2018年10月份购买了一台电冰箱,用了还不到半年的时间,电冰箱的冷冻室就无法制冷,于是李先生拨打了售后服务电话报修。维修人员在2019年2月9日从李先生家将电冰箱取走检修,经过维修后,维修人员在2019年2月13日将修好的电冰箱交付给李先生。
但是仅过了两天,即在2019年2月15日的时候电冰箱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李先生只能再次联系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维修人员上门检测后表示找到了故障原因,告诉李先生断开冰箱电源并打开冰箱门4个小时即可修复。李先生按照维修人员的指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之后,不止是冷冻室,连冷藏室也不能制冷了,李先生只好又第三次向售后服务人员报修。
2019年2月18日维修人员再次上门维修,又怀疑是电控主板或者压缩机存在问题,需要更换,结果就是李先生的电冰箱仍然没有修好。此后李先生多次与售后服务人员沟通,要求更换电冰箱。
售后服务人员先是表示只有修理好,使用30天以上,第二次又修理好,使用30天以上,第三次修理不好才可以换新机,而后又不承认电冰箱已经经过三次维修,至今也没有解决李先生的问题。
那么,李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01
首先,《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了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可见,售后人员的说辞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电冰箱在三包有效期内,而且已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是可以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或退货义务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已使用过的商品退货时,需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02
另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
如果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因三包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如果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履行三包的义务,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