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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收入证明存在风险吗

2018年1月,张某入职某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8年4月,张某因购房向单位提出开具一张6000元的月收入证明,单位未作其它考虑满足了张某的要求。

同年7月6日,单位以张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随后,张某向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单位辩称


其一,张某是单位质检员,其实际工资约为2300元,其所在部门的同岗位人员也都是这个工资标准,其所称月工资6000元不属实,

其二,单位给其开具的月收入6000元的证明,是其为买房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要求单位虚开的,并非其真实收入。单位提供了张某离职时签名确认的工资表、张某所在部门的工资表、银行流水凭证等予以证实。

最终,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虚开劳动者收入证明后反被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

法律之所以规定必备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是双方劳动关系中最重要、对双方利益最密切的内容,这些条款可以明确双方最重要的权利义务,有效地保护双方权益,减少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案中,张某的劳动报酬约定为……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属于约定不明确情形,往往容易给有心人可乘之机,钻了空子,用人单位如果不能举证推翻,最后往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不该虚开劳动者收入证明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由于具有一定担保背书作用,在一些社会关系中得到广泛认可,其作用不可小视,比如办理保险理赔、购买房屋时银行按揭贷款、办理银行信用卡等等。

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往往要求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而用人单位往往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风险意识,认为这只是举手之劳,也就愿意为之,却不知给企业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一方面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应用,构成诉讼妨碍,属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如劳动者手持证明反告单位克扣工资,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稍有不慎,还可能因证据问题而输掉官司。

其它风险


为满足劳动者购房,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上加盖了单位的公章,银行依此证明向劳动者发放贷款。

如果贷款月供超出劳动者实际收入,劳动者如无力承担,只能中断银行还款。如果银行核实,将发现单位出具了虚假收入证明,于是,银行可将单位和劳动者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单位虚开收入证明的行为是违反民法中诚信原则的,而且也无法排除与员工恶意串通的嫌疑,可以说,单位开假证明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对银行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单位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很可能被银行拿入黑名单,对单位今后的贷款、融资等都不好。

律师提示:

1、在劳动报酬约定方面,能明确约定的尽量明确约定,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2、单位为员工开具收入等证明一定要客观真实,切勿弄虚作假。比如:员工要办理信用卡需要开具收入证明,那么收入证明上面抬头必须有清晰明确的办理信用卡银行全名,须注明此收入证明的真实用途是用来做什么用,如有必要可在上面加盖复印无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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