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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规定的撤销之诉保护了哪些人

2017年6月27日,我国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已实施,其中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程序,那么撤销之诉的诉讼主张的主体是哪些人,又将如何依法维权,这成为维权者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新的课题。

一、撤销之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2018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做了明确法律规定,

所谓的第三人的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

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以及婚姻案件关于财产部分的处理有错误,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直接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这里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撤销之诉的案件原告,应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将其列为撤销之诉案件的第三人。

二、撤销之诉的时效性和损失止损的救济途径

新修订的《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受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时效的约束,且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多数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或在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中才知道民事权益被侵害,所以撤销之诉的特殊的诉讼时效对当事人维权的时点至关重要。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或为保障自己诉讼权益最终得以实现,第三人在依法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

可以就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符合财产保全程序的依法办理保全。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在法院经审查中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请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

避免了生效文书的执行错误的发生及可能造成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对撤销之诉案件第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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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