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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垃圾分类措施 个人分类错误 罚款至少50元

史上最严的垃圾分类方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本周正式实施。垃圾分类对我们来说,其实并不陌生。印象中街边的垃圾桶都是分为可回收垃圾及不可回收垃圾来区分的。可是这种划分方法太过宽泛,以致于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及不可逆的环境污染。那么,细化后的垃圾分类方法具体怎么操作呢,今天我们将垃圾分类相关的行政法规等法律规定汇总起来。垃圾分类,开启环保新时代!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的划分标准: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而关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本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的条例在我市也已公布。《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其中,第三类及第四类与上海市有区别。据统计,我国厨余垃圾的比重占总垃圾的比重高达一半之多,所以关于厨余垃圾的处置还需格外重视。

我市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收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只有全民都做到严格垃圾分类,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废物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环境污染,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文明也能够向前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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