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提出异议。那么在收到解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通知之日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是否解除之日的争议期内,提出异议的一方还能继续销售附有原授权商标的商品吗?
二、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9号
【案情简介】
D公司是NOX-RUST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P公司系NOX-RUST注册商标及其相关生产技术在中国地区的唯一被许可使用人。后,P公司与S公司签订《防锈油剂技术转让合同》,P公司授权S公司使用NOX-RUST注册商标及相关技术生产、销售防锈油剂产品。D公司同意并确认了P公司向S公司的上述NOX-RUST注册商标的再许可。
但自2008年开始,S公司有违约行为,故P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发函通知S公司,双方之间的《防锈油剂技术转让合同》于2009年1月31日解除。之后,D公司、P公司先后登报声明,明确禁止S公司使用NOX-RUST注册商标。但S公司在2009年1月31日之后仍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NOX-RUST注册商标。
2012年6月2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P公司和S公司之间的《防锈油剂技术转让合同》于2009年1月31日解除。
D公司和P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在双方的《防锈油剂技术转让合同》解除后,S公司仍继续在生产、销售、宣传其防锈油剂的产品过程中,使用NOX-RUST注册商标,侵害了两原告对NOX-RUST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国贸仲裁委在《裁决书》已经确认,P公司和S公司之间的《防锈油剂技术转让合同》已于2009年1月31日依法解除。故自2009年2月1日起,S公司在防锈油、防锈蜡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NOX-RUST商标的行为,未经两原告许可,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S公司关于自2009年1月31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P公司和S公司之间的《防锈油剂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在上述期间内S公司使用NOX-RUST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两原告享有的NOX-RUST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侵害的辩称意见,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S公司应就其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分析
第一,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是否解除之日的争议期内,合同是否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提出异议。但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认合同应当解除,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至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争议期内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认合同不应解除,那么合同在争议期内属于有效合同。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并不会使合同在争议期内成为效力待定合同。
第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依法解除之后,被许可人还能继续销售附有原授权商标的商品吗?
对此,首先应当区分被许可人销售商品是销售新生产的商品还是销售库存商品。
如果是销售新生产的商品,则构成商标侵权。由于商品生产过程中必然涉及贴附权利人商标的行为,因此,生产过程中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依法解除之后,被许可人已无权使用商标,因此销售新生产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销售的是合同依法解除之前已经生产好的库存商品,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从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来看,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商品。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内,商标权人已经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这种授权同时包括允许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通过销售进入市场。因此,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内生产的商品是经过合法授权的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被许可人销售合法授权的商品。
其次,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来看,继续销售库存商品不会损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其已经基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商标使用许可费,合同依法解除后,被许可人销售库存商品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销售的库存商品是在商标许可合同有效期内生产,其质量已经受到商标权人的监督,消费者不会因为商品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失。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其生产库存商品的过程中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如果不允许其销售库存商品,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商品是合理的,是一种减少自我损失的自助行为。
四、实务建议
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其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库存商品,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发生纠纷时需要法院进行法律解释,运用利益衡量的科学方法,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酌情判断。
为避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被许可人的损失,笔者建议作为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增加合同解除后,被许可人有权继续销售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库存商品这样的条款,从合同的角度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增加一道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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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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