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孙女士是否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车位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张书然律师。
新闻背景
据孙女士介绍:2019年,孙女士与开发商口头约定,孙女士为开发商带来10个客户且10个客户均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后,开发商赠给孙女士一个车位。
孙女士与开发商达成口头协议后,孙女士按约定为开发商带来了10个客户且10个客户均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房屋。
现孙女士找到开发商主张车位,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将车位给付孙女士。
孙女士想问:1.是否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车位?
2.如果有权主张,那该如何维护权利?
律师解答
一、关于孙女士是否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车位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通过口头达成的合议也是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如孙女士曾与开发商基于合议达成过口头协议,那孙女士与开发商之间即已形成了合同关系,孙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就有权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二、关于孙女士如何主张权利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因此孙女士可先与开发商就此事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孙女士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建议孙女士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及其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例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律师提示
本案中,因孙女士与开发商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孙女士的权利在遭受侵害时,孙女士须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与开发商之间存在过口头约定。
而对这一方面的举证无疑是加重了孙女士的举证义务,不利于孙女士及时维护自身权利。
因此,特提示广大观众朋友,如遇到孙女士的这种情况,最好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合同,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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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张书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