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裁员计划,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小丽入职一家私企不足半年,工作中也没有什么重大失误。就在今年下半年的裁员计划中,小丽很无辜的被列入其中,这让小丽非常失落,后被告知公司经营出现了大的问题,无法支付所有员工工资所以要裁员。公司的这种裁员计划是否合理,我国法律上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案中没有标明裁员总人数以及公司员工总数,故无法判断是否在裁减人员为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但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到,该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重大问题,属于本条款中的第二项;且小丽入职不足半年,不符合与该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在裁减人数上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企业的裁员计划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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