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到了,一年一度的旅游旺季也随之而来。很多人选择参加旅行社出游,可是如果遇到无证上岗、强制消费等让人头疼的导游,实际出行计划与宣传广告不符,食宿条件差等情况的出现,将会大大影响出游心情。这时应该怎么进行旅游投诉呢?
投诉事项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游投诉应满足哪些条件?
本法第十条规定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本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怎样投诉?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如果投诉符合本法的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所以,出门在外旅游的过程中遇到了让人不快的情况,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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