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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却被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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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当事人购买商品房后由于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如何维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谢嘉奕律师。


新闻背景


根据记者所述的事实,当事人在2017年购买了开发商一套商品房,价值700万元,当事人已经支付全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买卖房屋应在2017年末交付,后因种种原因房屋至今仍未交付,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最近当事人了解到由于开发商欠钱被第三人起诉,第三人查封了当事人在开发商处购买的房屋,现马上就要进入强制执行环节,当事人急于要房,遂向记者进行求助。


律师解答


因房屋系不动产,其所有权取得应以登记为要件,所以当事人虽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仍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只是债权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买卖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并要求执行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房屋进行解封。


律师提示


现很多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过程中,为获得资金周转,可能将已卖房产再次出售或抵押,此时由于房屋不动产证还未办至业主名下,使得业主维权十分被动。

建议业主在购买房屋前先对开发商资质、商誉进行调查并保存交易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之规定,办理预告登记或者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避免后续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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