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知识的逐步普及,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险,否则员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事已成为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
但是现实情况中,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是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甚至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在这些单位看来,似乎这样也有了保险,发生意外自己可以不用赔或者少赔一点。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职工的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及待遇。
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针对伤者的医药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那么,受工伤的员工或其家属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借此机会,再次提醒用人单位:
1、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承担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工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而用人单位仅承担小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如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缴纳工伤保险,是化解工伤法律风险的正途。
2、及时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
若用人单位不能缴纳工伤保险或缴纳工伤保险后还想进一步化解经济赔偿责任,则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不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受益人也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向员工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可以通过雇主责任险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来找补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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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岳晓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