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第五条 买卖合同文本的拟订和审查,二手房买卖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参照示范文本自行拟订合同条款。
自拟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
买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手房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二手房的规划使用性质;
二手房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二手房的交付和验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出卖人户口的迁移;
维修基金的处理;
物业管理费的结清责任;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的地点和四至、面积、土地使用权、房屋性质、户型、结构、配套设施、附属设施、装饰等,应在合同中叙述清楚,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文件上的记载一致。
出卖方应当出示土地使用证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原件。
有关街道、楼号等应当使用地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名称。
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房屋的交付和验收时间、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应当明确。
最后,一定注意二手房买卖时需要确定房屋产权人,若为共同财产则需要经过所有产权人的同意才有效。如果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趁人之危,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均无效。二手房交易有风险,买卖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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