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应当由出借人对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的过程全部通过微信完成,出借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协商借款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以及通过微信进行转账的记录。
但首先,微信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虽然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但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容易被编辑和修改的特点,对于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其次,由于微信并非实名制注册,即使聊天及转账记录是真实的,仅凭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对方的身份。
司法实践中,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的内容,除了借款人自认外,如果是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鉴定或者公证处公证,
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可其真实性。
而对于借款人身份信息的证明,除了借款人自认外,通过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或借款人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的运营商协助调查的方式也可以予以证明,但实践中难度非常大。
除了上述情况之外,就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根据以往的案例来看,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由单方提供借据、欠条等,
仅通过微信进行借款,且借款人不认可借款事实的,法院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前提,
往往是出借人提供了银行卡交易凭证、双方的电话录音、借款人还款的记录等证据,能够与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相互佐证;
而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出借人的请求存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律师建议:
如果通过微信方式向他人出借款项,不要图省事,还是应当尽量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由借款人提供借据、欠条等,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提款的银行交易凭证等材料,以确保双方的借款事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降低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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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张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