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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进所时,看到这两条所训产生了疑惑。
作为律师,为当事人服好务自然是理所应当的事,为何要特意放在所训里?至于不说坏话的问题,好像放在所训里就更没有必要了。这个疑惑,最近才解开。
前些天,成都分所接到这样一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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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我们代理的是公司这一方。经过与公司的管理人员详聊并结合公司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我们发现,这并不是一起传统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拒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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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员工是一名老员工,早些年在公司还未成立的时候就跟着公司的老板干工程。2008年公司成立,该员工正式入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负责管工工作。
11年8月该员工曾离职单干,后来因为单干效果不理想,于12年9月再次入职。2014年国庆节假期前夕,该员工与几位工友下班后聚餐喝酒,回家时不幸摔伤导致脑溢血,直到第二天才发现。公司马上将该员工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还是落下了间歇性癫痫的病症。
而后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并没有认定下来。此后公司出于关照的目的,将该员工岗位由管工转为质检总监待遇不降反升,而且工作较以前更为清闲,按说也算仁至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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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公司管理层变动,对公司内部拟进行人员优化,除该员工外还有几名员工均被约谈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不满公司提出的10万元经济补偿金,几次协商未果后没有再来上班,不日之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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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我们意外的是,该员工的仲裁申请书上漏洞百出,该员工要求从1996年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期限,同时既提出要求经济赔偿金又提出要求经济补偿金,所提交的证据仅有银行流水一份,也并不连续,所请求的金额却累计高达50万。更令我们意外的是,这份仲裁申请书竟出自该员工所请的律师手笔,而这位律师后来在庭上的表现更是让我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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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日,该员工所请的两名律师一名忘记带律师执业证,被仲裁员要求在庭上不得发言。另一名律师在庭上多次提交证据,当庭修改诉讼请求,前言不搭后语同样遭到了仲裁员的呵斥。最要命的是,他们主张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反观我方,思路清晰,证据确实,在承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积极表示愿意和解,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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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我惋惜的是,当我见到该员工时明显可以感觉到该员工是一个忠厚老实、踏实肯干的人,也难怪公司领导一直对他照顾有加。
可他显然对这次的仲裁案件没有清晰的认识,对自己究竟能要到多少钱并不知情。而作为该员工的律师,既没有认真准备证据,也没有前期与当事人做好沟通,反而直接给了当事人能要到50万的空头支票。
把当事人蒙在鼓里,想必诉讼费也没有少挣。
我的疑惑就这么解开了。
作为一名律师,你司空见惯的法律纠纷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是一辈子唯一的一次。
拍良心服好务,职业道德如此要求,道德亦如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