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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因交通事故致损,应向谁追偿?

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因交通事故致损,应向谁追偿一事,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姜璐律师。

新闻背景

近日,市民张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前方有一小轿车变道刮蹭到公交车,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张女士摔倒骨折。张女士就赔偿事宜与公交车公司及小轿车车主协商未果。据此,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此事向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姜璐律师进行了采访。

律师解答

姜璐律师认为:本案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两者只能择其一。

一、从《合同法》角度:乘客和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市民及时、安全地送至目的地。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本案中是小轿车剐蹭,司机采取紧急避险且属于职务行为,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受伤乘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小轿车车主和公交车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受伤乘客可以要求小轿车车主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小轿车车主和公交公司内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律师提示,建议乘客留存好就医记录、医疗费发票、药物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公交公司及小轿车车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组织相应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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