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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对中介机构选择的学校不满意,已经交纳的中介费和学费能否退还?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谢嘉奕律师。
新闻背景
根据记者介绍,当事人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留学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中介机构帮当事人联系选择外国学校,服务至外国学校向当事人发布录取通知书。
达到此目的后视为服务完成,中介费不予退还。中介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为当事人选择了学校,当事人通过学校面试向学校交纳了学费。
后续当事人发现其在该学校的身份是旁听生而非正式学生,因此认为中介机构存在诈骗行为,要求中介退还学费和服务费。
律师解答
根据当事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留学服务协议的内容,对于入学录取已经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和说明,协议明确约定该录入包括正常录取和有条件录取,有条件录取指的是以旁听身份或其他身份参与学习,待通过相应考试后转为正式学生。
也就是说当事人现旁听学生的情况符合合同约定,中介机构并不存在欺骗行为。对于当事人已经向学校交纳的学费,由于当事人没有到学校上课原则上可以退回,需要当事人通过中介机构或自行与学校方面进行沟通,要求学校返还学费。
律师提示
现今留学盛行,留学也成为大热。
但是需要多加注意的是,在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一定要认真看清看懂协议条款,了解清楚服务内容和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
在后续协议履行中,一定要与中介多沟通。自己也要对中介提供的学校进行了解和调查。特别是在费用支付环节更要谨慎。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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