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多数国家保险法的一项基本规定,目的在于帮助保险人在承保时了解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使保险人能够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进而判断是否承保、如何调整承保方案。
在保险争议解决司法实践中,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
那么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一、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
保险合同中的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双向告知义务,即订立保险合同时,
先是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哪些询问告知事项是重要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以及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然后,由投保人如实告知。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对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因此,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满足主观上,投保人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是客观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该事实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1、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故意不告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要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投保人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如果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就会消失。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则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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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姜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