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究竟是什么?今天,我们来学习我国《合同法》中第十九章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知识。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费的支付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行为的要求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代为保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物领取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物的返还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费支付期限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保管人的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