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1
犯罪主体
虽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男性猥亵侮辱女性,但就本罪而言,其犯罪主体并不仅限于男性,女性也可能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这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中由于妇女不可能直接实施强奸行为,所以妇女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引申说一点,夫妻之间或者是恋人之间是否也会构成本罪呢?根据实践来说,情节较轻的夫妻之间或恋人之间的上述行为由于很难界定,很难举证,所以一般也很难被认定为本罪,但若是夫妻或恋人一方在公共场合,违反另一方的意愿,强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完全可能成立本罪。
02
犯罪客观方面
男性和女性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与犯罪对象是女性不同的是,强行与男性发生性交也是本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可成立本罪,而若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成立的则是强奸罪,此时不再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实施侮辱行为很可能既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罪又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此时按照想象竞合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03
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他人,男性、女性、成年人、儿童都可成为犯罪对象,但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人,如果针对的是尸体,则直接成立侮辱尸体罪。
关于咸猪手入刑
我们经常能从新闻中看到,在地铁、火车或其他公众场合发生类似猥亵行为,一般来说,对情节较轻的一般猥亵行为的处理都是进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本案件中,直接将行为认定为犯罪,极大的加重了处罚力度,当然我们需要知道,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形是不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作者认为,就本案来说将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是证据确凿充分,有监控录像,有受害人的指证;其二是行为人先后对三名女性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猥亵时间较长且其中一名还是未成年人,情节非常严重;其三是受害者多次躲避都未能摆脱,基本构成强制猥亵而非一般猥亵。
作者相信这份判决起到的参考作用是巨大的,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舆论对此也是乐见其成的,但是作者认为在实践中也需要格外警惕胡乱援引,正如作者之前所说,一概而论、一刀切都是不可取的,根据个案不同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是刑法的基本要义和原则,而不应不顾个案差异一味追求轻罪重罚,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也应客观准确,不应不加以区分就对咸猪手行为一味宣扬重刑主义,错误引导舆论方向。
关于应对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出门在外都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咸猪手无需忍气吞声,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寻求周围群众或者警察的保护,坚决砍断不安分的手。
从优秀走向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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