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岳成普法丨保险消费者常见“套路”及分析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前言

我国的保险行业伴随国家经济腾飞而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互联网+”带来强大推动力,更催生了各式各样的保险业务。在这样一个保险业多元发展的年代,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先前发布了6类常见的保险公司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对消费者误导宣传、“炒停”营销的虚假宣传、夸大投资保险产品收益、隐瞒重要信息及代抄风险提示语、拒保“交强险”等,从监管部门的角度为保险消费者作了提醒。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人吐槽“十保九坑”,这话确实有些偏激,但也可以看出很多消费者都被一些无良保险公司深深地“套路”过。

套路一

销售人员避重就轻

消费风险披露不足

在这个全民投资理财的年代,越来越多的保险消费者关注保险的金融属性。他们希望保险不仅具备人身保障方面的基本功能,而且还可以为自己“挣钱”,因而选择购买一些具备投资性的保险,像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投连险)、万能保险等。此类保险的收益,主要来自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向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所获利得,简言之就是保险公司拿消费者的钱去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然后把投资收益给消费者分红。所以,虽然这些保险产品与市场风险紧密挂钩,但是销售人员通常会更倾向于对消费者强调、甚至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能力,而对投资失败的风险承担问题反倒含糊其词,更有甚者根本不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实际上一旦投资失败,最终还是消费者承担损失。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人员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消费者一经发现,可积极向银保监会投诉,银保监会核实后会对相关保险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

此外,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也作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允许保险公司以申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方式参与证券市场。因此,消费者在签合同前应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确认,保险公司将会把你缴纳的保费交给谁投资、投资会采用哪些方式,比如说是用来投资基金还是投资股票。这样可以让我们对保单的风险有一个预估。同时,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承诺分红的,消费者还可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

套路二

人身保险保费虚高

合同里“文字游戏”

例如,有些保险销售人员可能会告诉你,重疾险保费贵有贵的道理,越贵的保险覆盖的重疾种数越多、抵抗重疾风险能力也会越强。但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20年修订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其中明确了重疾保险产品应当保障的28种重度疾病,同时也允许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的保障疾病。因而现在保险公司竞相扩大重疾险覆盖的疾病范围,并以此作为噱头吸引消费者,重疾险等健康险的保费也越来越高。

其实,盲从营销、选择覆盖疾病数量较多的保险,这么做未必划算。消费者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来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此外,有些保险公司还在保险合同的相关赔付条款中大玩文字游戏,像对癌症多次赔付设定一次比一次苛刻的赔付条件,赔付间隔期设定过长,意外险只赔全残不赔半残,强制消费者同意过于严格的理赔调查等等,真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如因保险理赔等问题产生纠纷,消费者应该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理清拒赔原因;如果认为保险公司恶意不予赔付,那么可以选择向其总公司或者银保监会投诉;投诉后仍然没能解决的,可以考虑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了。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情况,像消费者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消费者的健康状况是否达到赔付标准、还有消费者是否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等事实,都是法院裁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关注的争议焦点。

所以在这里建议,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存在较多基于双方自愿而达成的商业性条款,消费者在签合同前一定要逐字逐句看清楚,避免购买了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甚至上当受骗。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积极履行如实告知、积极通知等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风险。

套路三

冒充保险公司等

人员实施诈骗

除了日常保险业务中存在套路,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也盯上了保险消费者。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和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投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专门办理所谓“代理退保”业务,实际是以“维权”之名谋取私利,甚至骗取消费者资金,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更有不法分子冒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或者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引诱客户办理保单贷款实施诈骗,甚至还诱导消费者恶意投诉以谋取不当利益。所以接到可疑电话或短信,一定要向保险公司官方、银保监会还有公安机关联系核实,且不可一时大意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从一个法律人和保险消费者的视角作以上分享,权当抛砖引玉。最后,希望每个消费者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保险产品。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魏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已开通在线服务,点击链接进入小程序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在线服务程序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029-8955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