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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商家盗图进行营销,侵害了谁的权益?


近日某网络博主咨询,称其在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的个人照片,未经其允许被某电商平台商家大量盗用,作为该商家网店的商品图进行宣传,给大量消费者造成错觉,以为该博主与该网店有合作关系,给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我们进入该商家网店查看后,发现确实如该博主所说,整个网店所采用的照片几乎均来自该博主的社交媒体,给人造成的直观感受就是该博主与网店在联动分享。

近年来,社交平台网络盗图行为日渐猖獗,背后甚至还出现了盗图、打版制造、销售的假冒产业链。博主匠心独运、精心制作的原创成果,就这样在互联网上被商家一键转用,变成“免费产品图”,“搭便车”大肆宣传,吸粉牟利。这不仅损害网民的合法权益,更损害平台信任度,失德更违法。

法律分析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分析一下,该商家涉及哪些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01

用户在社交平台上传个人照片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家未经他人允许盗图进行商品展示,并用于产品推广,借博主的流量营利,已经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因此,该商家已构成侵害该博主的肖像权,应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
02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商家盗用博主图片更有冒充原版、混淆视听之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及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该商家大量盗用图片进行商品展示和营销的行为,明显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博主和网店存在联动关系,因此,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相关行政处罚。

结语

综上,该商家不但侵害了该博主的肖像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该商家大量盗用图片冒充原版,涉嫌混淆视听,给消费者造成错觉,认为该博主和该商品有某种关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再提示一下各位网络平台的商家,盗图、虚假宣传不可取,这种行为即便当下收取的利益也仅是昙花一现,因为该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势必会给自身的商誉、经济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广大商家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必须认识到,使用他人图片进行广告宣传营利,必须经过他人同意,任何擅自使用都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最终会被市场和消费者所抛弃!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西安分所  贾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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