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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法律分析和思考

案情

近日“唐山”烧烤店发生了一起暴力事件引发热议:

根据公安机关警情公开内容: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陈某志进入烧烤店内对正在用餐的四名女子中的一人进行骚扰并殴打对方,随后陈某志同行用餐人员刘某等冲入店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拖至店外继续殴打。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目前两名受伤女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当日,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上述相关报道视频引爆了网络,网友对本次事件发表了评论,有指责施暴方的,有不满受害方的,还有敦促政府部门加大扫黑除恶力度的,亦有不少法律届人士借着本次事件表达了自己对立法改革的观点:诸如加入暴行罪,降低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以及提升刑罚的处罚力度等。针对此,本文仅以浅见发表分析评论。


法律分析

从我国现有《刑法》对本次事件评价,首先要从本案主要涉及的两个罪名说起:

1、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入罪标准

依照《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初步的判断

根据相关报道和视频,可以看出本案众多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且其侵害的法益表现为挑衅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行为,若被害者的伤情符合上述“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的结果时,构成该罪。但同时因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即符合对他人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的侵害,故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

二者之间,按照刑法理论,当一行为侵害了多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时,即为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理。即若造成受害者重伤以上结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应当在三年至十年以下范围内量刑,比照寻衅滋事罪,属于重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处。而仅依现有新闻报道或已知的事实的情况,在排除重伤的前提下,施暴方行为很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为何要讨论调整立法

虽然本案的行为人在现有《刑法》体系中确实会被定罪,那为什么还会有人极力想推进降低两罪入罪门槛或加入新罪名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从法益保护范围的角度说,可以包括绝大多数的有形力的伤害行为,但其范围限于造成(轻伤二级以上)伤害结果的暴力行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共秩序,而并不是个人的身体权益。

结合以上两罪名的特点,如在公共场所对他人施加暴力,且只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情况,即便是情节严重,也只能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违反《刑法》相比,在公众的认知中存在明显的差异,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系行政违法行为,无论从违法后果,处罚力度,对行为人的社会评价等均与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不可同日而语,虽然殴打他人的行为都不是法律、规范可以放任的行为,但也无法体现国民强烈的报复意愿,无法满足国民对此事处理的期待值。


关于加入暴行罪的想法

日本刑法第 208 条规定:“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或者科料。”第 204 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科料。”

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暴行罪是指实施暴行但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需要依照伤害罪处理)的行为,将暴行行为本身作为刑法处罚的对象,可谓之行为犯,即行为人实施暴行行为的,即构成犯罪。但日本刑法暴行罪中的“暴力”被限制在“有形力”,与我国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在于“有形力”范围广,加上不以造成人体医学性损伤或造成损伤的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一些单纯的暴力行为也将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如噪音伤人、盐粉泼人、强行剃人头发等。这又与我国刑事立法体例中的入罪窄、处罚严的思路不符。这也是诸如暴行罪、胁迫罪等在我国无法处罚的原因之一。由此,我们大可效仿危险驾驶罪的做法,将实施暴行的行为入罪。


关于该事件的反思

疫情当下,能够外出已属奢侈,在外就餐消遣,放松身心更属难得。尊重女性,尊重他人,这么基本的社会道德没有被践踏的余地,受到应有的惩罚是理所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通过一个个案例,指引我们最基本最朴素的价值观,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李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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