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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施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油漆工人,2015年开始为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萧山分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提供油漆施工劳务。张某、施某是该公司的股东,2017114日,张某向王某出具一份《欠条》,称欠王某121000元。之后,王某又为该公司承包的其他装修工程提供油漆劳务,又产生了劳务费。2017120日之后,施某三次转账支付了王某劳务费22000元,剩余款项就一直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困难为由拖欠不付。

遂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公司偿还所欠劳务费121056及利息;要求张某、施某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杭州分所指派钱清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公司欠王某劳务费,情况属实。张某以个人身份出具《欠条》确认其个人欠王某劳务费的事实,其该行为构成债务加入。王某已举证证明该公司使用施某个人账户收支公司经营款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违规控制、支配公司和利用公司,违背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该公司也无可执行财产,故施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114490元;被告张某对被告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中的99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施某对被告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办案总结

据王某了解,杭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所欠劳务费,该公司相关业务的款项收取以及支付劳务费均是通过施某个人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施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经营该公司并用于夫妻家庭生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属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本案最大的难度就是证明施某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存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为此,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向工程其他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及施某收支款项的支付宝、银行卡、时间等信息,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的申请,整理所有交易明细材料。

所有付出都会有回报,王某对本案代理工作和判决结果十分满意,王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