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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纠纷案

代理律师:桂福林

一、案情摘要

2017年5月7日王某到某科技公司处工作,从事测绘员职位,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基本工资为7500元,并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随即王某先后被安排至上清镇、龙虎山镇、福建省等地工作。某科技公司长期拖欠王某工资,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于2018年12月1日以某科技公司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某科技公司处工作期间,某科技公司仅支付王某工资共计35514元,经王某多次催要无果。

后王某诉至玄武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诉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王某在某科技公司处自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王某工资105606.69元;3.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82500元;4.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

王某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二、判决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即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1日解除;2.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分两期支付王某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等费用共计65000元,其中2020年9月30日支付王某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王某55000元。即某科技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二倍工资等费用合计65000元,胜诉。

三、案件总结

此次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欠薪,但是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单位未缴纳社保,没有工作服工作证,单位也未出具过任何证明文件。通过对案件的梳理,逐步的去整理证据,指导当事人准备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工资转账记录、用人单位会计转账记录、双方录音记录等证据,最后想办法弄到了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初步的形成了一个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开庭时,用人单位收到我们准备的大量证据后,终于坐不住了想要和当事人调解,虽然我们有部分的证据,但是我们无法证明我们的月工资额是多少,另一方面从证据上来看能否被支持存在劳动关系仍是个未知数,对方提出调解后,我们律师在调解时也是据理力争,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一个很好的结果,委托人对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