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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公路技术公司劳动纠纷案

代理律师:桂福林

一、案情摘要

周某于2019年4月1日到某公路技术公司位于淮阴区的办事处工作,从事道路养护工作,至2021年9月,某公路技术公司迟延发放周某7/8月份工资。2021年8月某公路技术公司口头解雇周某,9月2日电传给周某解除函。

后周某诉至淮阴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判令某公路技术公司发放周某2021年7/8月份工资合计11400元;2.判令某公路技术公司支付周某未签订劳动合格双倍工资4199元;3.判令某公路技术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995元。

某公路技术公司委托北京市岳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南京分所指派桂福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公路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99元、经济补偿金10497.5元、拖欠工资11400元,共计26096.5元,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了周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胜诉。

三、案件总结

本次案件为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员工与单位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庭前我们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双方是成立劳务关系,我们从以下几点来答辩双方成立的是劳务关系:1.某公路技术公司在淮安项目预计2020年10月份结束,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符合与周某之间的临时劳务关系。2.周某于2019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与某公路技术公司分别签订了4份《项目临时外聘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为临时用工关系,周某任司机,某公路技术公司不限制周某的工作自由。周某在项目时,某公路技术公司从未对周某进行过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及考勤,仅在项目人员需要往返项目时周某负责开车接送,其余时间并未对周某进行过任何约束及管理。双方没有形成人身隶属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我们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答辩,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实际审判中,很多法院都倾向于判决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也想委托人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和解释,最终在我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还是驳回了周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委托人对律师的办案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