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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 南京某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2018629日文化发展公司(乙方)与文化产业公司(甲方)签订《游泳池合作协议》一份,协议乙方使用甲方的游泳池开办游泳教学班,协议期限自201871日至2021630日,三年的费用30万元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负责泳池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为乙方提供办公室一间,协议期间,如有任何乙方违约,违约金为1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文化产业公司并不能保证水质及游泳场地温度,有时还会因场地设施问题暂停营业,给文化发展公司的运营带来困难,因此文化发展公司发函至产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返还未履行的合同费用25万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遂委托我所南京分所代理此案,南京分所指派高鹏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参加诉讼。

起诉后被告文化产业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声誉损失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1、确认双方签署的合同于2019315日解除。

2、判决文化产业公司退还合作款247379元。

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高鹏律师在收到判决书后比较气愤,虽然大体上胜诉,但是违约金的没有支持还是让人不能理解,但是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比较满意,没有继续上诉的计划,高鹏律师只能作罢。但是在反诉中高鹏律师取得了大获全胜,法院驳回了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