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守“沪” 共抗战疫
万众一心打响抗疫保卫战 前言 目前,正是上海疫情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很多企事业单位都无法正常工作,同时也产生了损失。 PART 1 租金减免政策 我们整理了本轮疫情期间上海针对租金减免的政策,希望为相关单位提供一些帮助,具体如下: PART 2 高院相关问答梳理 另外,为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0日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全文共计十二个问题,其中有关疫情期间租金减免及租赁合同解除等相关的问答有三个,详细内容如下: 1、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况予以支持。 2、疫情期间,出租人能否以商业用房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居住房屋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此类纠纷应首先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徐骞律师 END 徐骞律师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合同、侵权纠纷、争议解决。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已开通在线服务,点击链接进入小程序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在线服务程序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029-8955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