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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霸王条款如何维权?

徐晓彤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近日,一则关于电影院要求观影者自费购买
3D眼镜的霸王条款在微博引起广泛讨论。相信大家前段时间都听说过《复仇者联盟4》,一部营销手段高明的电影,不少人都被洗脑后花高价票去支持,当然它仍是一部好的电影,但是就像其他3D电影一样,影院要求观影者自带观影设备。许多人觉得一副眼镜也就10块左右,还可以重复利用还卫生,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可能是心血来潮去看一部电影,不可能随身携带3D眼镜,这样就又要重新买一副,导致许多人家中有2、3副甚至5、6副或更多眼镜。这些眼镜的金额不大,但是每当我被迫又买一副眼镜时,总是给我一个不好的消费体验。

就在2019年5月27日下午,中消协就自费购买3D眼睛的问题发声,认定该行为是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系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的霸王条款,如KTV、酒楼不能带酒水是最常见的霸王条款,强制消费者消费。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很明显,影院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支付影票的费用就需要影院提供完整观影的一切服务,包括3D眼镜,否则这就是个不可履行的合同,且是由于影院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履行不能,应由影院承担后果。但是由于投诉渠道不明确,维权困难,而且许多人认为也就十块左右懒得计较,这样的心态让影院更加坚定自己的做法是对的,是合法的。

可是就像上文说的,消费者维权难,且每人的数额少,成本高。这种单笔金额较小的群体性案件就应该由各地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站出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这给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只要消费者将相关情况反应给当地消协,数量众多,情况属实且侵害合法权益,就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