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村干部占用他人耕地建坟土葬,如何主张权利一事,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姜璐律师。
黑龙江省某地村干部占用本村村民耕地为自家建坟土葬,从未支付占有使用费,被占用耕地村民多次与村干部协商未果。据此,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此事向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姜璐律师进行了咨询。
姜璐律师认为:现在国家的政策是积极有步骤实行火葬,改革土葬。《殡葬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根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耕地为集体所有,村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村干部占用村民的耕地土葬侵害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占用耕地村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第一,如果村干部建坟地点为禁止土葬区,可向民政部门举报;第二,村民可以起诉,要求村干部排除妨害或者按照承包经营期限和占用耕地面积计算赔偿;第三,可以与村干部协商进行土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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