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山东烟台马家沟景区一氢气球的固定钢缆脱落,致使氢气球失控飞向空中,事发时,一对母子正在氢气球上游玩,氢气球在上升过程中发生破裂,母子两人坠亡。事故发生后,烟台警方介入调查,初步确认经营该项目的负责人属于违法经营,定性为刑事案件。五名涉事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嫌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事件原因和责任还在调查进一步的调查进程中,山东烟台开发区马家沟景区暂停所有游乐项目。笔者在此仅就事件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作简要的法律分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重大的界定: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该司法解释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三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包括三种情形: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符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表现的第一种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该罪的因果关系具有不作为性,犯罪结果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有关规定的作为义务,如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多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时,对于损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本案中已经对经营氢气球项目的经营者采取强制措施,至于案发地所在的景区及负责人是否要为此次安全事故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则应按照案件进一步调查事实作出判断,笔者也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